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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而完善的市场经济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系统作保证。就作为社会保障体系重要内容的社会医疗保险机制而言,目前,在我国还存在着国民认识不到位、法规执行不力、配套政策不全等问题。通过对国外医疗保险制度的考察和对我国医疗保障现状的分析,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确保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稳步实现并健康发展,惟有通过立法才能达到。为此,本文就社会医疗保险立法所涉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论述。 医疗保险是健康保险的一部分,当被保险人患疾病、分娩时,按保险合同规定,由保险人负责给付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可以报销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一般来说,由政府组织实施,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强制色彩、覆盖全体人群的医疗保险称之为社会医疗保险;而商业机构承办、以营利为业、非强制性为特定或部分人群覆盖的医疗保险称之为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法应规范社会医疗保险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文章对社会医疗保险法的特征、法律关系及其各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探讨。进而提出在我国不能搞“贵族式”的社会医疗保险,而应该考虑到九亿农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现实,同时也可考虑社会医疗保险在提供医疗服务基础上增加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内容。 从社会医疗保险的萌芽、社会医疗保险立法的兴起以及社会医疗保险法的全面建立三个方面,阐述了国外社会医疗保险法的演变过程。同时,通过对我国公费医疗制度、劳保医疗制度等的论述,揭示了这种国家福利型的医疗保障制度必将被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取代的原因。在对社会医疗保险几种主要模式及发展探讨中,提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并认为其具有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法制化、医疗服务实行政府干预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及卫生机构独立经营的共同特点。 借鉴国外社会医疗保险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认为该项立法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提供了依据和保障,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也是促进我国人口有计划发展,保证我国人口发展目标实现的需要,更是为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的需要。在可行性分析上,认为现已具备了所需要的主客观条件,即由于市场体制建立,我国社会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一些与个人行为密切相关的疾病日益成为主要的健康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社会成员共同的力量,更需要加强个人的责任。并且,国家及各地政府已制定了社会医疗保险方面一些可行的实施方案,有一支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队伍。另外,国外相关的立法及经验还可资借鉴。 在立法建议上,文章认为社会医疗保险立法应遵循法制统一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结合、满足基本医疗等基本原则;政府的准确定位是责任不宜太集中;应加大对公共卫生经费投入;理顺医疗机构补偿制以代替药品收入;改革社会医疗保险结算方式,实施以预付制为主多种支付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式支付方式;从社会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等多个角度,加强对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监督,尤其是时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做到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发展、规范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保险技术服务的独立中介组织,正确处理社会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关系;建立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并逐步将其纳入国家卫生保障的总体规划,最终达到全民社会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