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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顺应市场规律的必然结果。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特别是城乡结合地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现象比较普遍。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理、规范流转,关系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因此,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由集体所有的,用以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对集体所有的用以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依法可以加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能够流转使用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其权利人必须已经合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并且权属明确、无争议。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像国有土地使用权那样出让、转让、抵押、出租,只有在出资入股、破产、联营等特殊情况下才能进行流转,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商业开发基本上是不允许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流转实践中存在着: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的情况屡见不鲜,农民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政府规章效力位阶偏低;没有形成统一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等问题。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可以分为以农户自主流转为主导、以农村集体组织为主导以及以政府“国有化”为主导的三种流转模式,它们各有利弊,各地应当选择适合本地区发展的流转模式。以农户自主流转为主的模式赋予了农户更大的自主权,但增加了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活动监督管理的难度。以农村集体组织为主导的模式中可能出现少数集体组织成员(如村委会成员)利用职权强占土地的情况。政府“国有化”为主导的流转模式可以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更好适应城乡整体建设规划,也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但也存在着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力侵害农民利益的风险。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有序流转是完善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需要,同时也是促进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举措。要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有序、合理流转,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明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使用权,赋予其完整的权能和平等地位,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制度,明确土地权属。第二,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制度,明确收益分配主体,兼顾国家、集体、农民三方的利益,按照流转收益的用途严格控制其使用。第三,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条件,在流转过程中坚持自愿、平等的原则,保证流转的合法、有序。第四,建立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市场,规范土地定级评估制度,建立包括最低限价和地价公示制度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严禁农用地向非农用地的转化。第五,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强制要求在规定的年龄范围内具备劳动能力并获得收入的农村人口参加保险,并拓宽农保资金的运营渠道,实现保值增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是一个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复杂体系,相信通过一系列的探索和研究,能够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