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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起源于英美法国家,旨在加强对公司经营层的监管,为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维护自身利益提供制度保障。但同时股东派生诉讼也是一把双刃剑,某些情形下也可能成为一些恶意股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大多数国家又制定了前置程序对派生诉讼进行约束,股东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首先向公司内部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机关审查决定是否对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进行追究。2005年我国在修改《公司法》的同时在第151条明确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同时设定了前置程序,这次改革对我国公司法的发展来说意义重大。但是由于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的研究历史较短,在实践中总是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尤其是前置程序的规定欠缺严谨,缺乏实际的操作性。本文通过对派生诉讼以及前置程序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同时对比研究国外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相关规定,提出我国前置程序理论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以期对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贡献绵薄之力。本文主要是对比参照美国和日本派生诉讼的相关规则,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学者的理论研究,对前置程序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的结构主要分为引言部分、正文部分、结论部分三个方面。引言主要是引出本文论题,揭示本文的写作目的和意义。正文的结构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股东派生诉讼以及前置程序进行基础理论分析。首先分析了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渊源、发展以及制度价值,随后引出前置程序这一核心问题。对前置程序的概念、原则展开较为深入的探讨,分析了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申请制度。大致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前置程序的前提条件、主体、申请形式和内容。在主体中从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对象等方面又加以详述,以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对申请人进行系统化分析。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审查制度。从审查期限、审查机关所做决定的效力、豁免条款三个方面论述。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完善建议。对比文章第二、三部分的制度分析,从前提条件、主体、独立委员会、申请内容和豁免条款等五个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最后为结论部分,对本文的观点进行概括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