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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谷歌退出中国内地事件致使世界再一次聚焦中国。美国和欧盟的政治家纷纷在公开场合发表声明,反对中国对于互联网所采取的审查措施。2011年10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WTO框架之下对中国提出请求,寻求中国互联网内容审查机制的详细信息,并认为该机制构成商业壁垒,损害了美国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利益。本文的目的是为了说明中国互联网内容管理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违反WTO规则。本文所分析的WTO规则的范围并不限于美国贸易代表所提及的,而是在篇幅范围内尽可能就相关WTO规则进行全面的分析,正文分为三个部分:在第一部分,本文试图描绘中国互联网内容管理的全景图:法律规范、行业自律与技术保障,法律规范包含内容管理、网络准入与处罚措施,技术保障措施主要指向防火墙技术。很明显,中国正在期盼一个同时具备良好监管和充分发展的互联网行业。在第二部分,本文介绍与中国互联网内容管理相关的WTO规则。这一部分首先说明了GATT适用于通过互联网销售的实体产品和数字化产品,而GATS则适用于其余的互联网贸易,例如搜索引擎服务。而后,这一部分分析了GATT之下的国民待遇原则,非关税壁垒和公共道德例外。在分析GATS之中上述义务的对应规则之前,本文分析中国就互联网服务做出的具体承诺,并认为中国于电信服务部门就互联网服务做出承诺。此外,本文探讨了透明度义务,以及中国在其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的承诺。第三部分认为,中国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上就互联网服务做出承诺。中国的互联网内容管理,符合GATT和GATS之下的国民待遇原则。但相关措施不符合非关税贸易壁垒(和市场准入)的义务,然而,中国可以利用一般例外规则中的公共道德例外,证明所采取的措施的合法性。此外,由于国内法规不透明等原因,中国的互联网内容管理不符合透明度原则的要求。最后,本文得出结论,将互联网管理视为贸易壁垒,是对政治问题的商业化处理。由于中美关系、正在进行的中美WTO案件,美国在短期内不会对中国提起申诉。中国应更为积极地参加国际谈判,以谋求对于自已更为有利的规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