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比中外知识产权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1902年以前,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中国与英、美、日等国在对知识产权的认知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构上,差距巨大。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正处于西方专利制度复兴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蓬勃发展的时期,随着中西经济交流的进一步发展,中外商民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凸显,美、英等国期望本国在华商民的知识产权权利通过法律或条约的形式得以固定;另一方面,中国社会及经济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保护版权及商标的内在需要。基于多重因素的推动,在1902年开始的一系列商约谈判中,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分别就知识产权问题与中国进行了谈判。商标保护是当时最为突出的知识产权议题。中英间商标问题的谈判及所签订的条款,对后续的谈判起到了示范性的作用;中美商标谈判受到中英商标谈判及其所达成的条款的影响与牵制,并未在条款模式及内容上有大幅度的突破;由于日商在中国从事大量的商标假冒及侵权行为,中日商标谈判中,日方受到了来自舆论及其它缔约国的压力;另外,中德间也进行了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等的谈判,中葡间的谈判涉及了原产地证明的问题,但中德、中葡条约均未生效。美国是本次谈判中唯一提出专利谈判要求的国家,由于观念上的巨大差异,以及中方对实施专利制度可能有损于科技与经济发展的忧虑,谈判过程曲折、难度很大,但最终所达成的专利保护条款却具有开创性的意义。版权谈判在当时引起朝野极大的反对声浪,中方的谈判代表对美、日两国的方案和要求进行了有力抵制,对版权保护的范围、期限等做出了限制。晚清中外首次知识产权谈判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潮流下所展开的,更多的是适应了列强在中国经济扩张的需要。鉴于强弱势力极悬殊之情形,中国难以大幅突破强势者所确定的模式。双方代表持不同的法律传统及思想观念讨论知识产权问题,强势的一方、制度成熟的一方必然占有优势,主导谈判。尽管如此,在谈判中,中方代表利用列强间的矛盾勉力周旋,尽管不得不接受知识产权条款,但留有自主操控权的指导思想给谈判结果的执行留下很大的弹性。作为历史上第一次中外间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谈判,其所具有的历史意义及影响是重要和深远的。本文从现代商标观念及商标权利意识的培塑,以创新求专利之风渐行,保护著作权人人身及财产权的现代版权观念的形成等角度,来论证谈判对于现代知识产权意识及观念培塑的促进作用;从商标法的制定及商标管理机构的设立、版权及专利立法的进展状况等方面,分析谈判对中国现代知识产权立法及知识产权制度构建的影响;从各种类型的案例中,分析条约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的作用,进而剖析谈判在司法实务方面的影响;对于谈判的启示,主要从知识产权制度如何根植于中国,且如何能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及国际竞争发挥正向作用等方面来做思考,认为作为舶来品,知识产权需要长期的融合发展才能根植于中国,只有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及需要的知识产权制度才有生命力,并从谈判团队建设、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知识产权民间自治管理、推动国际知识产权新秩序的建立等方面,论述谈判对当代中国知识产权工作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