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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地方自治是州政府以下地方政府运行的主要原则。在实施地方自治的主体中,城市政府可谓独树一帜。美国城市众多,形态也千差万别,然而城市政府大多以自治为主。自治城市都有自己的城市宪章。城市宪章是城市及城市政府建立的特许法律文本。州政府通过向城市居民颁发城市宪章创立城市。城市宪章通常给城市以名称,确定其土地区域,规定其权利和特权,赋予其许多商业的义务,并在一定程度上授权其成立管理自己的政府。在获得宪章后,城市成为一个法人和政治实体,可以独立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进而实现对城市公共事务的管理。同时,城市宪章也是城市居民实现自治的法律保障。在城市宪章指导下,城市居民选举政府官员对城市进行治理。城市宪章可以保障城市的自治权不受外部权力干预。可以说城市宪章对于城市自治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城市宪章在发展的历史过程中产生怎么样的制度变迁?城市宪章的演变又对美国地方自治模式有何影响?以往的文献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解释和研究。本研究通过对美国现代城市宪章产生之前的早期宪章文本进行梳理和分析,运用历史制度主义研究方法,探寻美国早期城市宪章制度变迁的历史路径和动力,研究在城市宪章影响下美国地方自治模式的变化。本研究将早期城市宪章分为皇家特许状、法人宪章和城市宪章三个历史时期。在历史分期的基础上,梳理和总结各个时期宪章制度以及建立在宪章基础上的地方自治模式的不同特征。本研究认为,在制度演变过程中,早期城市宪章发生了明显路径依赖和制度变迁。城市宪章的权力来源和自治的核心理念始终是城市宪章变迁的根本,一直塑造着城市宪章变迁的路径。而以民众为代表的公民权力与最高权力之间的博弈是城市宪章制度变迁的动力所在。早期城市宪章制度变迁也直接推动了美国地方自治模式的更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