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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精髓,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但是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阻碍社会发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随之产生,诸如:商业诋毁、虚假宣传、假冒等行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这些行为在不断地变换着形式,同时一些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在不断地涌现。在互联网时代的背景下,这些行为呈现出多元性、隐秘性、综合性、传播速度快以及危害性广等新的特点。这不仅使得规制这些行为的难度越来越大,而且更是对我国现有法律的一种挑战。本文以腾讯和奇虎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背景,通过梳理案件的争议焦点,探讨了与商业诋毁行为、“搭便车”行为、软件破坏行为、一般条款、不正当竞争的一般构成要件以及损害赔偿等有关的问题,并对该案中的相关问题作出思考。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腾讯和奇虎间纠纷的过程,并通过对案情的梳理,归纳出该案的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奇虎是否存在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奇虎是否存在“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奇虎的其它有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部分则对三个争议焦点作了具体的论证分析,并得出相关的结论。首先,分析了商业诋毁的实质,接着对商业诋毁与言论自由的界限作了界定,然后通过明晰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从而对本案中奇虎的有关行为作出认定;其次,介绍了“搭便车”行为的界定和规制该行为的法律依据,并以之为基础对本案中奇虎是否存在“搭便车”行为作出了认定;最后,通过不正当竞争的一般构成要件对奇虎的其他有关行为作出了分析和判断。第三部分是笔者对该案作出的相关思考,首先分析了商业诋毁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其次,在借鉴域外相关做法的基础上,就如何规制“搭便车”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最后是对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计算提出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