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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1月我国颁布了《行政诉讼法》,之后,又相继出台了《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追偿的规定,表明我国就行政追偿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实施得并不理想。因为我国立法对行使追偿权的机关和被追偿人的类型(即行政追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追偿责任的划分原则、追偿金额的确定标准等实体问题,以及行政追偿的程序问题没有具体化。这种立法稀缺的状况,造成了行政追偿权的弃用、滥用。因此、对行政追偿制度进行研究,不仅可以为我国今后从立法上完善国家追偿制度提供理论支撑,而且也可以为我国行政追偿制度在实践中的操作提供指导。其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意义十分深远。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什么是行政追偿、行政追偿与国家行政赔偿的关系、什么是行政追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追偿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行政追偿程序的理论等问题作了一些探讨,但有些问题、如行政追偿的独立性(相对于行政处分而言)、行政追偿主体的类型及各种类型中的不同情形、行政追偿程序的具体架构等问题分析得还不够深入、具体,某些研究与实践结合还不够紧密。为此,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我国行政追偿制度若干方面进行研究:在行政追偿概论方面,笔者分析了我国现行行政追偿立法关于行政追偿规定的两层含义,认为我国立法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有责任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规定与目前公认的行政追偿概念不相一致。而且,这种规定在实践中会造成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经费短缺、影响行政权的行使。此外,在这一章中还探讨了行政追偿与行政处分的不同。<WP=19>在行政追偿法律关系的论述中,笔者依据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同类型的理论,对每一种类型中的不同情形进行了详细探讨,特别是对行政复议之后的行政追偿人、被追偿人类型进行了详细区分。 在对行政追偿责任的探讨方面,笔者主要针对行政追偿责任的性质及构成的五个条件、划分的四个原则、追偿金额确定的四个准则的理解作了探究。 在行政追偿程序的论述中,笔者把行政追偿程序分为行政追偿决定、救济、执行及督促四个程序分别论述,并且分别对四种程序中应明确的若干问题及具体步骤的架构提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