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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三十年来,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领域备受关注,关键在于其突破性的理念,即当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为由迟延采取阻止环境恶化的措施。本文以环境损害的不可逆转性和人类认识的有限性为线索,以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为研究对象,并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从传统的环境保护领域扩大到公共健康的领域。本文将关注的焦点放在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而非定义上,以该原则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为依托,介绍并分析其在国际环境法和各国环境法领域的适用,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探讨该原则在我国环境法领域的具体适用。
第一章探究“风险”的定义和风险预防方式的转变,并通过与损害预防原则的区别和联系分析风险预防原则的概念。该原则弥补了损害预防原则的不足,因其实质在于在科学明确风险存在之前可能需要采取积极的行动,例如禁止某些活动以保护环境或公共健康。
第二章介绍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和发展。该原则最早产生于德国,其理念逐渐得到广泛认可。从人类认识的有限性、经济分析等角度而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存在着必然性。从可持续发展、代际公平、秩序和安全等要求而言,该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存在着合理性。
第三章介绍并分析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和国际组织的有关立法和实践。该原则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得到广泛接受,但在相关立法中表述各异、强弱不同。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在适用该原则的态度上亦有所不同,或开放或保守。WTO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做出狭义解释,而欧盟在立法和实践中不断吸收风险预防原则,并将其适用范围从传统的环境保护领域扩大到食品安全等人类健康领域。
第四章介绍并分析风险预防原则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环境立法和实践中的应用。尽管各国对风险预防原则的接受程度不一,但该原则在许多国家的国内环境立法和实践中都逐渐得到认可并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应用。
第五章分析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环境和公共健康保护领域的适用和制度设计。从国际环境背景和国内环境现状出发,从环境损害的不可逆转性和人类认识的有限性角度考虑,我国都有必要吸收风险预防原则。我国应当将该原则的理念渗透到环境法律和环境标准中去,并且在行政决策和司法判决中逐渐尝试适用该原则。采取的风险预防措施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形成类型化的适用方法。
结语部分重申了风险预防原则的价值在于面对科学不确定性时寻求给予环境和人类健康更多的保护。然而,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仍有不少问题尚待解决,必须预防其适用可能会带来的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