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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关系关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关系着国家的和谐稳定和安定团结,是当今社会最基础的社会关系之一,所以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定性和干预性才能更好和更有效的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同时也能兼顾和平衡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纯粹的合同,也并不完全的适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地位存在不对等,劳动者无论是在信息技术上,还是在财力等方面均处于绝对明显的弱势,故各国劳动法基本上都采取的是加强保护劳动者的方式,在加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更好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求职权的同时顾及到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从而可以使得劳资双方的权益不会处于相对混乱状态,劳动合同不会处于相对不稳定状态。在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部分占有非常重要的分量,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作了很多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中仍然存在一些瑕疵,需要立法者进一步完善。本文第一章首先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制度的相关理论基础知识进行了概述,包括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分类的阐述。第二章对我国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以及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前者中存在的问题包括预告期规定不够多样化;预告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范围过于宽大;预告解除中劳动者的违约责任承担未明确。后者中的存在若干问题包括判断条件程度不够明确;规定存在瑕疵,不够严谨;用人单位违约责任承担规定不明确;解除时效规定缺失。第三章是对我国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立法的完善建议,其中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立法的完善包括预告期规定须多样化;确定合同期限与解除合同的关联;劳动者须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立法规定的完善包括明确判断条件程度;调整矛盾条款,用词严谨;用人单位违约责任承担规定明确化;规定合理的解除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