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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程度,对法律功能的发挥起着很大的作用。法官角色体现着社会大众对司法的期待。法官角色是连接社会大众和司法的桥梁,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官的这种职业角色,已经把法官摆在了一个“中立裁判者”的地位上。法官本身即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他们的依法判案实际是国家权力运作的一种表现,因此法官的政治属性是法官无法隔离的一种属性。就当前中国现实而言,法官的政治属性主要体现在下述方面,当审理个案时,法官作出的审理结果往往受到自己所在法院领导的干预,甚至上级法院在某些时候也会适当地介入,当然也逃脱不了当地行政部门的各种指示,这在无形之中给法官增加了束缚,法官的自我角色由于受外在条件的影响渐渐变得无以自主。另一方面,法官审理案件往往会引起一定的社会影响,受到传统文化思想的无形熏陶,社会大众还会加入个人感情对审判结果进行评判,自己的家庭圈、朋友圈交相作用,特别是在自己主审一个案件的时候,这种社会关系就会无限扩大,慢慢左右法官的思维。此外,媒体作为宣传信息的主要渠道,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法官。法官的审判工作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冲击,本来清楚的头脑也会因此变得无所适从。由此可知,司法理念的实现总是有层层的阻碍,与植根人们心中的传统理念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因其所处的不同时代还会产生不同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是通向司法公正道路的关键因素和必经之路。然而,我国当前的制度还没有为法官实现独立司法人格、独立审判提供保障,很多来自外界的因素影响了公正审判,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人情网的社会,实现法官独立审判是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已遭受着破坏,一些法院成为实现地方政府利益的工具,地方主义既普遍又盛行。毋庸讳言,管理体制的行政化,权力机关施加的压力等因素都造成了法官审判的不独立,由于没有一套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常常使法官处于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境地。当然,确立法官的独立审判,绝对不能超越党的大政方针,还是要在遵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去实现法官的独立审判权,这样才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法官在审理一个案件的时候,首先是基于专业法律人的角色,站在法律的视角上,用法律的眼光来看待问题。不过接下来法官又要作为一个社会人对案件进行调查,在进行调查的时候,自己的社会关系难免又会多多少少产生作用,使得案件的事实情况不那么明了,最后经历了法律阶段、社会阶段的案件,还要受到政治权力的干预。经历了这一系列角色内外的角逐,才可能得出最后的审理结果,这个过程中就要看哪种角色更能发挥作用了。可见法官角色内外的冲突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正当审判,而且这种冲突在长时间内还会一直存在,使司法既丧失了效率又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法官在面对来自多方面压力的时候,法律角色往往让位于政治影响和社会干扰,法律角色仿佛失去了自我的混合化角色,严重影响了司法在人们心中的神圣性。法官是法律的宣传者,是实现法治文明的领航者,法官角色体现着一个国家司法的运行状况,法官只被动地充当一种角色,在司法过程中是不现实的,种种外力竞相而来怎能熟视无睹,但是我们积极地去协调自我角色与外在影响力的冲突,这还是有可能的,协调的理想结果是和谐,法理公心阳光普照下的和谐,有了这样的和谐,才更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有利于实现司法的最终目标。对法官自我角色与种种外在作用的冲突进行协调,就是在法律角色与政治和社会力量作用渗透间寻求一种平衡点,把矛盾降到最小化,使法官行为更规范、更合法、更合理,凸显法官个人的能力,重新认识自己的角色定位,为实现司法公正勇于担当,进而赢得人们对法官的信任感。在具体的审判当中,法官遇到外在压力或多或少影响自己的时候,以有效的化解和恰当的协调来应对,有利于更好地解决问题,也促进了司法公正。法官清楚并维护自己的角色定位,才能更好地进行审判工作,消释和化解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协调来自法官外部政治、社会作用与法官角色的复杂冲突,最关键的因素还是内在原因,法官个人素质的提高才是解决法官角色与外部冲突的最好途径。法官在各个方面都应该提高自身的素质,只有这样,在面对冲突的时候才能保持独立精神、专业思维和慎重行为,依法办案,真正作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