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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关于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权利要求书中并不是必须要撰写从属权利要求必须的,并且与独立权利要求相比从属权利要求要求更宽的保护范围,因此有人就认为从属权利要求是不重要的,是可有可无的,对此,本文持否定态度。本文采取理论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通过对从属权利要求历史发展的探索,内容要素的分析,总结出其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审查(或复审),专利侵权诉讼和专利权撤销和无效程序等不同阶段中的作用,并结合案例对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本文除了引言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案情简介。该章首先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辉煌公司诉华扬公司专利纠纷案”进行简要介绍。之后提出了案例的争议焦点,即如果当事人不经过无效程序,是否可以自行缩小专利保护范围,选择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同时引出了本文要涉及到的论题,从属权利要求。本章的最后交待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最终的审理结果。第二章是从属权利要求的概述。该章首先分析了从属权利要求的特征,通过对中美相关法律条文的分析可以得出,从属权利要求形式上要写在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在表述上要有引用关系。分析了必要技术特征和附加技术特征之间的差别,对从属权利要求进行了分类。之后分析了从属权利要求和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得出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仅仅是专利权利要求撰写形式和保护范围大小的区别。然后探究了英美两国从属权利要求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以便更为深刻地了解从属权利要求的法律规律。最后分析了从属权利要求的内容要素,认为技术领域、发明的目的、功能、效果、用途与技术特征等都是其内容要素。第三章是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分别从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审查(或复审),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撤销和无效程序等不同阶段阐述从属权利要求发挥的作用,得出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相比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上虽然变小,但是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更具体,更缜密,更稳固,因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也是相当重要的,应当充分利用,以发挥更大的保护专利权的作用。第四章是司法实践中的从属权利要求。该章结合案件对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能否自主缩小专利保护范围选择从属权利要求作为侵权判定的依据进行研究和探讨,认为当事人选择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与该专利权是否经过无效程序似没有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