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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62条、第63条,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的取得、转让、出租住房等方面进行规定。从这些条款上看,并不能推导出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或者抵押的结论。但是,《物权法》和《担保法》却明确禁止宅基地使用权金融化,禁止其抵押。1同时,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制度安排与十八届三中全会、2014、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相悖。这种法律规定上的悖论,法律与中央政策导向的悖论,造成宅基地使用权金融化法律上的困境。2013年11月22日召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中央政府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态度。《决定》的第六部分明确指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指出要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提出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稳定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落实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民主管理权利,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性权利。中央政策对宅基地使用权权能松绑的方向应当是相当明确的,各地方政府在中央政策的助推下,也开展了一些有益的实践,然则,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这一制度破题,并不仅仅是中央政策层面的松绑,甚至于法律层面的修订如此简单。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状况是资金需求大于存款额,农村金融机构面临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之间的困难,难以向农业提供充足有效的金融服务。农业经营融资难问题一直是农民、农业经营者难以跨越的鸿沟。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制度价值是为农村经济发展模式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为“三农”问题的制度破解寻找着力点和激励措施,使农户能够通过资源的流动获得一定的增值收益。然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不管是在地方试点,还是中央政策的放开,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论文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制度化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厘清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性、福利性和效益性的关系,宅基地用途管制与金融机构宅基地抵押权实现的关系,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主体的关系,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内部的关系等基本问题为基础;提出解决宅基地抵押价值问题,处理好宅基地抵押权实现及相关利益主体博弈问题,完善宅基地抵押价值评价体系和信贷担保机制;为解决法律规定之间的悖论、法律与政策之间的背反,为现行立法的修改、为实践提供可操作性建议。 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五章,内容分别为: 第一章:宅基地使用权基本问题概述。首先,本文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文本表达与解读入手,认为我国不同时期的宅基地制度分别体现在与该时期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当中,通过梳理不同时期的相关法律规范可以得知,我国宅基地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宅基地私有到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发展历程。它是自新中国成立后历经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以及家庭承包制等频繁而又艰难的制度改革而最终得以确立的。其次,归纳和评述了理论界关于宅基地法律属性的四种学说,即地上权说、自物权说、法定租赁权说和用益物权说,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本文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属性的认识,即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应当界定为“类所有权”或“超用益物权”。再次,阐述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功能变迁与诠释,认为在宅基地私有和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初期,宅基地主要发挥着“居者有其屋”的社会保障功能,而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探索时期,宅基地使用权的资产功能得到日益凸显。最后,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与司法现状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实践情况阐释了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并归纳了现阶段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所面临的困境,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具有与农村房屋买卖、农村房屋租赁、农村房屋赠与、以宅基地使用权入股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不可比拟的独特优势的结论。 第二章: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向度。首先,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涵义与特征切入,讨论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可能性,认为农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得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行为的产生成为可能,与之同时,还辩证地分析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二者之间的关系。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是农村金融创新的产物,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是农村金融环境市场化改革的关键突破口,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业务是农村金融创新的典范,应当以此为突破口深化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再次,论述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是一种最有利于农业发展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可以倒逼明晰农村房屋产权,能够彰显法律的公平价值,有利于挖掘宅基地财产功能,有益于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增加农民福利的要求,等等。最后,从中央层面和地方政府层面,梳理和归纳了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实践依据。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实证研究。首先,归纳了我国当前各地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典型模式,包括成都模式、重庆模式、浙江模式、安徽模式以及广东模式。其次,总结了各地模式中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经验,包括宅基地土地属性转化、宅基地跟随农村房屋一并抵押、重视宅基地被处置后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土地确权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初步建立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评估机制、在宅基地抵押中引入担保机构、初步建立了风险分散机制、初步建立了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等等。再次,阐述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地方实践存在的问题,认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试点也存在主体过于狭窄、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以及风险分散机制不完善、开展宅基地抵押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较少、抵押权的实现缺乏司法保障、宅基地价值评估机制不完善等诸多问题。最后,结合前期调研,对影响村民以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意愿的因素进行了分析,认为受访者自身特征、所在家庭的特征、所在家庭的社会经济特征等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意愿均为产生影响。 第四章: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内生性问题破解。首先,提出我国构建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之应当遵循坚持和完善宅基地集体所有制度、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均衡保护以及效率与公平相统一三个原则。其次,阐述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当事人资格界定,在抵押人资格认定方面,认为抵押人在抵押权实现后仍可以有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不应强制要求抵押人在抵押权实现后有居住场所,抵押人可以其宅基地使用权为他人债务设定抵押;在抵押权人的资格界定方面,认为除了正规金融机构,可以让非正规金融机构、其他组织甚至是有充足闲置资金的自然人参与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业务中来。再次,在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程序设置方面,指出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无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通过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获得贷款的用途不应受到限制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应当受到限制。最后,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之实现后果作了探讨,认为除了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来实现抵押权外,还可以通过强制管理的方式来实现抵押权。在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后的受让人的范围方面,不应做出限制,但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应赋予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外部制度环境改善。首先,提出应当从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以及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三个方面来优化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外部环境。其次,对各项外部制度环境进行分析和讨论,关于宅基地使用确权登记,认为应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与监管程序,落实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费用,并且在标准先行的基础上对宅基地的功能区进行合理界定;关于宅基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应完善宅基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基础性,推动市场化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机构的成立,建立宅基地使用权基准价格制度;关于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应通过强化政策支持来推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将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界定为公益性服务机构,创新管理机制,通过寻求与区域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的合作,创新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