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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表现出多元性、个体性和丰富性,民族性是现代社会多元特征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少数民族是我国社会群体中历史地、传统地和现实地存在的特色鲜明的多种类型的人类群体。无论从发展现状、发展潜力和竞争力等多个方面分析,他们都处于弱势地位。在多元社会的发展中,少数民族理应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都得到国家特殊的关照和有力的促进,表现在法治的范围内,客观地需要民族法治的产生。民族法治,是法治特殊性在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上的反映和表现,是应用良法对民族事务的科学民主治理,强调对国家权力的合理限制和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依法保护。民族法治,是关系到民族关系、民族团结、共同繁荣,建设和谐社会的大问题。其核心是以法治的思想和法治的措施推进民族问题的解决和少数民族地方的发展。民族法治的建设,必须从民族文化的前提和环境中进行,因为法治本身不是一个抽象的和无差别的普遍的事业,必须结合少数民族地方的实际和民族文化传统的要求来进行,不是将西方的或全国普遍要求的法治在民族地方的推广。 民族法治的建立、健全和完善,有利于对民族平等权利的实现,消除历史上形成的对少数民族的歧视,增强民族团结和民族互助,增强社会的安定和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增加民族地区与国家、民族地区与其他地方之间以及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交流、团结、信任与合作。民族法治一般包含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以良法确定、维护和发展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二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互助、繁荣、和谐的民族关系;三是确定和维护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和国家之间、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地方之间以及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之间的关系。民族法治必须在维护法治统一的前提下,以宪法为基础,以国家统一为前提,以少数民族的利益和权利为本位,以平等、自由和发展为目的。少数民族的权利是民族法治的核心与关键的内容,其他一切规定都是为这一核心而服务的。我国民族法治的实质表现为:一、它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模式,二、它是使民族自治地方各方面工作制度化、法制化的一个过程。民族法治建设具有理论基础和客观必然性。民族法治是开放性的,不是仅仅局限于民族自身事务;民族法治是全局性的,不是封闭在民族事务一个方面;民族法治是全国性的,不仅是限制在地方事务和民族事务。民族法治的基本关系中,主体是广泛的,不仅是民族地方的人民群众和自治机关,更是包含着全国范围内更广泛的社会主体。 民族法治立足于民族良好传统和实践基础上解决民族问题,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功能和价值,也是治理民族关系最好的现实治理模式。民族法治具有整合民族社会的功能、具有维护和促进少数民族群体利益的功能、具有协调和平衡国家与民族区域发展的功能。从国家与社会关系上、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上和从少数民族发展的现实上等不同角度分别考察和论证民族法治的基本价值。同时,从多方面论证了民族法治建构之可能。 制度建设的前提和先决条件就是思想的解放和理念的创新。民族法治制度建设,必须以维护国家统一为根本,以民族利益维护为核心,以民族治理为关键,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体现少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