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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坐是中国古代一种重要的法律责任制度,本文以唐代为切入点,对连坐从制度和实践角度进行探讨,并考察其社会基础、目的、功能和实效。全文除绪论外,共五章。
绪论首先简单介绍选题的过程,其次对连坐的研究情况作学术史追溯,最后分析唐代连坐制度研究的意义和方法。
第1章主要追溯了连坐的起源并介绍了唐之前连坐制度。连坐是指一人犯罪累及他人的责任制度,根据连坐的基础不同可以分为亲邻连坐、朋党连坐和官员连坐。笔者认为连坐现象在上古时期就存在,但连坐的制度化始于西周。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都采用连坐制度,但此时的连坐还很不成熟。秦代是中国历史上泛连坐时期,实施株连的犯罪和株连的对象都很广。汉代连坐制度在秦代连坐的基础上经过吕后和孝文帝改革出现轻缓的趋势,还表现出纲常伦理对连坐的影响。汉代也开始兴起官员监临部主连坐。魏晋南北朝连坐制度基本继授汉代制度,稍有变化;隋代在制度上轻缓,但经常法外施刑,导致连坐的滥用。
第2章主要介绍了唐代亲属和邻里连坐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施情况,并分析了其主要特征。唐代亲属连坐的法律规定包括亲属连坐的适用范围、株连对象及惩罚方式。唐代亲属连坐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三类犯罪:危及皇权的政治犯、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通敌行为和具有严重社会危险性的“不道”罪。唐代法律既对亲属株连对象作一般性规定,也有免除连坐责任的规定。株连对象因罪行不同而有区别,谋反及大逆罪株连亲属最广,包括祖孙、父子、夫妻、兄弟姊妹、伯叔父母、兄弟之子,其他犯罪以妻与子为主。可免除株连的情况有:年龄和身体原因、皇帝的恩赦、出嫁女免坐本宗及其他情形。唐代亲属连坐的惩罚方式主要有绞刑、流刑和没官三种。唐代连坐惩罚方式也因被株连者的身份、地位、性别等因素而变化或减等。对唐代亲属连坐的司法实践的介绍,本文主要分析了几类主要的犯罪:谋反大逆罪、谋叛罪、不道罪及其他。唐代规定邻里连坐制度的法律有律、令、格及诏令,不同的法律形式共同规定了邻里连坐制度。因史料记载的原因,笔者仅收集到一个关于邻里连坐的案例。唐代亲邻连坐的特点有:制度与实践的契合与背离、体现了恤刑主义原则及贯彻礼的精神。
第3章从介绍朋党和朋党连坐开始,指出朋党连坐制度是为消除对皇权的威胁而设定的。接着,介绍唐代朋党连坐情况。虽然在显性制度层面没有对朋党连坐的规定,但事实上唐代是存在朋党连坐的隐形制度,朋党连坐以一种惯例的方式存在。因此唐代朋党连坐制度是渗透在各个具体案例中,唐代朋党连坐包括结党连坐、门生连坐和交往连坐。最后,笔者分析了唐代朋党连坐的特征。唐代朋党连坐具有株连范围广泛、以行政处分为主和政治性极强的特征。
第4章主要介绍了唐代官员连坐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唐代官员连坐包括举主连坐和职务连坐,唐代举主连坐有科举考试中举主连坐和官员选拔中举主连坐两种。《唐律疏议》卷9《职制律》“贡举非其人”条对科举考试中举主连坐制度进行了规定。唐代对官员选拔中举主连坐的规定主要在皇帝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敕令中,唐代各位皇帝在颁布官员选拔诏令时基本上都规定了举荐者的连坐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关科举考试中的举主连坐案例在唐代很少发现,笔者仅见三例,可能是因为其与科举考试存在冲突,而唐代更注重科举考试的作用。官员选拔中的举主连坐案例很多,唐初就发生过不少案例,玄宗朝后可见的案例就更多。唐代职务连坐制度主要通过唐律进行规定,在唐律第四十条对官员职务连坐做了一般原则性的规定,其他各条分别对职务连坐进行具体规定。笔者对唐代官员职务连坐司法实践的分析是从同职连坐、比司连坐和上司连坐三个方面展开的。唐代官员连坐表现出法律渊源多样化、立法技术高、预防目的明显及实践和制度背离的特征。
第5章主要考察了唐代连坐的社会基础、目的、功能和实效。本文认为中国对个人价值否定的传统价值文化、“荣辱与共”的家族文化和“以刑去刑”的法律文化是连坐制度产生和存在的文化基础。皇权至上的政治体制使拥有生杀大权的君主为维护自己权力对无辜者实施株连不存在制度障碍,为实现有效的国家管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举荐制度具有重要作用,而为保证举荐者不滥用职权让举荐者承担连坐责任成为必要。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处于小农经济形态,家庭不仅是基本的生活单位,而且是基本的生产单位,作为传统社会基本生产单位的家庭在法律上就必然要求成为法律主体之一,在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不分的传统中国社会,让家庭成员承担连坐责任就很自然了。因此,小农经济是连坐制度的经济基础。唐代国家疆域广袤,而当时的交通和通信主要依靠畜力和人力,落后的技术造成了信息交流的障碍,让人们相互监督相互检举,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信息获取能力的困境。这是连坐存在的技术基础。连坐目的有立法目的和实施目的两方面,在立法上连坐是用以预防犯罪实现社会控制,而在司法中实施者常以连坐作为打击政敌的工具。亲属连坐、邻里连坐和同职连坐有利于政府获取实施社会控制所需的信息;举主连坐符合现代委托代理理论,其制度设计所具有的激励功能对防止官员选拔中的拉帮结派和贿赂腐败行为具有重要作用。接着,本文考察了连坐在唐代的实际效果,通过历史事实证明连坐在唐代社会起到了一定的威慑预防作用;但也有事实表明,连坐的作用是有限的,滥用株连甚至激发社会矛盾,产生消极的社会后果。最后,本文分析了连坐产生消极后果的原因。连坐制度本身缺乏明确的内容和实施程序、皇权至上的制度环境和惩罚威慑效力的有限性是连坐制度消极后果产生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