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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克思法学思想的整体性探索,在学界已不是新课题。但将某一法学领域独立出来进行单独系统化研究还很少见。本文从立法思想着手,梳理了马克思经典著作中关于“立法”这一“动态过程”的相关论述,意在提炼出马克思法学思想中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观点,借以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立法实践。本文重点阐述四个方面的问题。一、立法标准。马克思早年受过系统的法学训练,对法的来源、立法标准等问题的理解带有欧洲各种传统法学思想包括古典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等的“烙印”。马克思最最关注的问题有两个:“自由”、“理性”等价值观在立法中应如何得以贯彻,“民族精神”、“习惯”、“传统”等法源在立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马克思得出了立法(制定法)标准这一理论成果。二、法的来源。最具马克思法学思想特色的,是用阶级分析方法看待法律。在区分由共同劳动产生的管理职能与由阶级对抗导致的统治职能的界限的基础上,马克思认识到,法的校正作用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偏离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这种局部的、有限的偏离无疑会有利于人民。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统治阶级也必须重视它的社会公共职能。这正是马克思法学思想的先进之处。三、立法权。“立法权”和“立法机关”,是马克思的立法思想所关注的重要问题。“立法权”和“立法机关”,又是政治体制的核心组成部分。确保人民当家作主,需要什么样的“立法权”和“立法机关”?需要构建什么样的民主体制?这也是本文所要努力探索的。四、立法模式。辩证看待马克思立法思想中所包含的回应式立法思想,正确理解当前社会的立法要求,树立探索型和目标型相结合的建构式的新型立法模式。在现实社会中,回应式立法,即立法对改革成果的事后确认,有很大局限性。建构式立法,注重立法对改革进程的事先引领,注重“顶层设计”与对社会变迁的回应相结合,是适合当下中国改革发展需要的科学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