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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现代经济竞争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求一套科学合理的破产制度。而破产财产制度在整个破产制度中又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为破产作为债权清偿手段的特殊之处在于:破产是以法律规定的债务人可以用于偿债的全部资产作为偿债基础,所以破产往往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内部、以及其他更广泛的社会关系,一种科学合理的破产财产制度应当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兼顾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和其他社会利益,保证市场经济的效率和安全。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破产财产制度进行探讨: 首先,在理论层面上探讨破产财产的概念、性质、特征和范围,主要是比较分析多种关于破产财产制度的学说。有关于破产财产本身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的“权利主体说”和“权利客体况”;有关于破产财产时间标准的“膨胀主义”和“固定主义”;还有破产财产范围地域准则的“破产属地主义”和“破产普及主义”,以及自由财产制度。对于各种理论学说,笔者分别加以研究、甄别和评析。 其次,笔者总结了我国现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破产法的立法概况、现行法律对破产财产的规定、破产财产的所有权问题、我国的破产财产立法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破产财产范围的规定以及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范围等问题进行述评,并结合时代条件的发展变化,对现有的法律规定加以分析和评价。 再次,在重构我国破产财产制度时,应采取膨胀主义原则和有限度的普及主义原则,当然膨胀主义原则实施的前提是自然人破产,我国破产法应当增加自然人破产制度。同时,应当创设我国破产法中的自由财产制度,与破产财产相照应,使破产财产范围更加明确。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在认定破产财产时应当研究的几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信托财产是否构成破产财产;破产人在破产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