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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环境资源犯罪类型中适用率较高的一类犯罪。就目前的野生动物保护现状而言,相关法律的适用效果仍较差,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相关犯罪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经济转轨时期,社会经济形势复杂且发展较快,相关司法解释颁布较早,导致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在适用上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即是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本文在结构上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关于本罪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阐述了本罪的概念,二是阐述了本罪的构成特征,三是阐述了本罪的分类,四是对本罪的犯罪对象进行了确定,五是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的行为进行了分类描述,六是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法益价值保护,分别从生态平衡价值,食药用价值,娱乐美学价值进行了分类描述。
第二部分是关于认定的疑难问题。一是通过从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是否应该被纳入维护和野生动物死体认定标准各不相同的两方面对犯罪对象认定标准的认定问题进行了分析讨论。二是从非法收购行为认定观点和非法出售行为中加工利用行为认定观点的两个不统一为方向对行为认定问题进行了阐述。三是指出了当前的犯罪形态认定问题。
第三部分是关于认定的疑难问题分析。一是通过对我国当前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和我国存在的对其制品的利用不合法,不合理情形探讨了犯罪对象认定问题的原因。二是通过从非法收购行为认定观点不统一和非法出售行为中加工利用行为认定观点不统一两方面对存在的行为认定问题原因进行了分析。三是根据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状态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指出了犯罪形态认定问题的原因。
第四部分是关于认定的疑难问题解决办法。一是从统一野生动物死体认定标准和倡导人工驯养繁育的野生动物应进行梯度性保护两方面提出了解决犯罪对象认定问题的办法。二是提出了以准确判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的犯罪形态来解决犯罪形态认定问题。
本文在结构上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关于本罪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阐述了本罪的概念,二是阐述了本罪的构成特征,三是阐述了本罪的分类,四是对本罪的犯罪对象进行了确定,五是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的行为进行了分类描述,六是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法益价值保护,分别从生态平衡价值,食药用价值,娱乐美学价值进行了分类描述。
第二部分是关于认定的疑难问题。一是通过从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是否应该被纳入维护和野生动物死体认定标准各不相同的两方面对犯罪对象认定标准的认定问题进行了分析讨论。二是从非法收购行为认定观点和非法出售行为中加工利用行为认定观点的两个不统一为方向对行为认定问题进行了阐述。三是指出了当前的犯罪形态认定问题。
第三部分是关于认定的疑难问题分析。一是通过对我国当前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和我国存在的对其制品的利用不合法,不合理情形探讨了犯罪对象认定问题的原因。二是通过从非法收购行为认定观点不统一和非法出售行为中加工利用行为认定观点不统一两方面对存在的行为认定问题原因进行了分析。三是根据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状态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指出了犯罪形态认定问题的原因。
第四部分是关于认定的疑难问题解决办法。一是从统一野生动物死体认定标准和倡导人工驯养繁育的野生动物应进行梯度性保护两方面提出了解决犯罪对象认定问题的办法。二是提出了以准确判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的犯罪形态来解决犯罪形态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