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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司法解释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条文含义的阐明,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条文的价值补充和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条文漏洞补充。但解释仍然存在着违反法定性原则和合理性、明确性原则的地方。一方面将奸淫幼女规定为不构成犯罪以及将未成年人盗窃近亲属设置为告诉才处理的解释逾法;另一方面,“相关证据”的标准不明、“偶尔”使用不当、强索行为性质的认定不明、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钱财数量的标准不明、“可以并处”的内涵不明、将垫付主体界定为不加任何限制的“其他人”不妥以及转化型抢劫犯的主体不明。应删除对未成年人盗窃近亲属为告诉才处理的规定、明确“相关证据”的种类及效力、将“偶尔”改“自愿”、钱财数量以行为定性为标准、“转化型抢劫犯的主体”增设一新的解释条款以明确主体并将垫付的主体限制为未成年人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