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机制兼采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与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现行的部门规章中对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的规范比较明确,但是迟迟没有确定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的地位与具体的运行机制。对依靠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维权的债券持有人来说,其权益保护缺乏法律上的支持。债券纠纷日益增多,长此以往势必阻碍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文章以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为视角,在总结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完善的具体路径。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已经有很长的发展历史,也形成了较为深厚的理论基础。但是作为舶来品,该项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进程较为缓慢。通过相关案例研究,可以发现其已不能适应债券市场的新发展、新变化。在实务操作中,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的具体运行机制已显现诸多问题急需解决,包括制度本身的立法位阶低、会议运行机制内部诸要素缺位、外部影响因素中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衔接不畅等。反观域外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在各国基本法律中对该项制度的具体运行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对该项制度运行机制在我国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经验。为实现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目的,应当结合实际,完善我国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的具体运行机制,包括提高制度的立法位阶、将制度运行机制的内部诸要素法定化以及加强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之间的互联互通。在运行机制内部诸要素的建设方面,具体涉及会议的召集程序、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的区分、决议的生效与效力认定问题以及异议持有人的权利救济等。在外部影响因素方面,确定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之间的主次之分,促进两者在制度上的融合,并建立统一的债券适用规则等。通过上述路径转变立法者对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的消极态度,完善我国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