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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哲学是用理念、概念解释世界;马克思则用世界解释理念、概念。传统自然法是用理性解释现实的人;马克思则用现实的人来解释理性。马克思自然法观的核心价值在于自由、平等、全人类的幸福、解放与发展。马克思的自然法观突出体现为他的自由观和人观:人不仅要过与自然相一致的和谐的生活,人还要是且始终是自然的主人;现实的个人不仅要过与社会相一致的和谐的生活,他还要是且始终是“自我”的主人。按照马克思自然法观的观点和方法,自然法观念是由现实人感性直观升华和凝结成的,是理性与非理性的“共在”;其“社会化”形式体现为道德;而实在法实质上是自然法的对象化,它是关于自然法观念的具有统一性确定性权威性的“官方的正式的文字的表述”;实在法本身就是现实的人们相互间订立的契约。自然法的现实性突出与其革命性联系在一起,因此在当今社会转型期,必须树立“个人本位”的法律观,在立法、司法、执法、执政上维护和发展个人权利,努力解决现实人的现实问题,帮助实现人的生命价值,使法律成为保护个人、发展个人、成就个人的至上力量;在进行改革开放的经济革命之同时,努力实现马克思现实人本主义的观念革命。马克思的自然法观是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灵魂;只有在马克思自然法观指导下,人们才能真正获得解放,法律才能消灭它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