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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领域的透明度规则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详尽的不断发展,其内涵也日渐丰富。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相继颁布的《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的透明度规则》(简称《透明度规则》)和《联合国关于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的透明度公约》(以下简称《透明度公约》)为代表,开启了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实质性改革的开端,已经在国际投资条约仲裁程序中建立了一套高标准的透明度规则框架。本文主要通过研究《透明度公约》制定的背景和分析《透明度公约》的主要内容来探讨《透明度公约》的重大影响,进而落脚于中国是否应该加入《透明度公约》问题上,并提出中国面对当前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改革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具体而言:本文第一章是绪论,介绍了《透明度公约》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并对现有的国内外相关学术成果进行综合论述,指出文章采用的研究方法。本文第二章是从三个方面来研究《透明度公约》制定背景。首先,《透明度公约》制定的根本原因是对目前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正当性缺失的弥补。国际投资仲裁的正当性缺失主要表现为仲裁裁决的不一致性和缺乏可预见性、对公共利益保护不到位以及投资仲裁秘密性的弊端三方面;为缓解现存的投资仲裁危机,需要尽快增加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其次《透明度公约》颁布也离不开国际投资仲裁中透明度规则理论发展的推动。由于《透明度规则》适用范围的局限性是制定《透明度公约》的直接原因,所以本文以《透明度规则》为分界点,先简单梳理了《透明度规则》公布前的理论规范,再重点对《透明度规则》进行分析。最后通过两个案例论证在当前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透明度规则是被漠视的状态,进而需要强化透明度规则的适用也是《透明度公约》制定的一个原因。本文第三章重点分析和评价《透明度公约》的内容,比如公约的适用范围、《透明度规则》的适用方式、公约有关保留的规定等。通过对《透明度公约》内容的评析,总结了几点《透明度公约》的重要价值,比如《透明度公约》具有补充《透明度规则》的适用以及促进国际仲裁体系变革的价值。本文第四章是研究《透明度公约》对相关国际仲裁机构规则修订的影响。根据公约,《透明度规则》可适用于任何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公约推动了相关国际仲裁机构纷纷修订规则以增加透明度。如国际商会(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等近期制定的规则都体现了提高仲裁程序透明度的内容,本文对这三个规则包含有关透明度规则的内容进行了说明,并采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本文最后一章回归到《透明度公约》对中国的影响上。分析了中国加入《透明度公约》的可行性问题,通过谨慎的利弊权衡,笔者认为选择加入《透明度公约》对中国而言是利大于弊的。中国对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改革态度的转变以及目前中国在投资仲裁领域的实践情况都是中国在决定批准《透明度公约》需要考虑的因素。2016年12月1日实行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的仲裁范围首次扩大到受理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议,被看作是《透明度公约》对中国仲裁机构修订仲裁规则的影响。《透明度公约》将会给中国带来极大的挑战,中国应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如重视透明度例外规定、完善第三方参与制度、控制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推进国内立法透明化等来应对。为了早日与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相协调,应当抓紧修订中国《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