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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西部重点林业省份之一,是全国林业大省、生态建设大省,林地面积4394.93万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34.46%,森林面积2366.40万公顷,均居全国第一位。国家生态建设六大工程全面覆盖,森林资源和生态建设任务位居全国前列,林木蓄积12.9亿立方米。生态是内蒙古自治区的重要品牌,林业对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集体林业的发展,是我区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区集体林权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时期的农民土地私有制阶段,合作化时期的集体所有制阶段,“四固定”时期的调整巩固集体所有制阶段,以及“林业三定”时期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阶段。这四个阶段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适应当时历史条件的改革,对推进林业和农村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站在今天的角度看,这些改革没有触及产权问题。产权界定不清晰,经营主体不明确,没有充分调动林农的积极性,过去只是落实了一分田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而七分山的产权没有落实到农户。林地蕴含的巨大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丰富的森林资源没有变成农民的财富。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虽然经过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但还需要继续深化、继续规范、继续完善。本文结合包头市实际,在阐述我市集体林区林权制度变革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我市集体林权存在的产权问题,从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保障收益,配套改革5个方面统筹提出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使林业生产关系更加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为全面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探索理论基础和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