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税收不仅仅是国家运行的保障,更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手段。任何国家要维持运转必须向其国民征税,每个人都有纳税的义务,而逃税行为自有税收之日起就一直存在。为了能够有效地对逃税罪进行治理,也为了能够促进流失税款的回流,尽最大可能减少国家税收的实际损失,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的刑事立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其中,引起学界广泛讨论的是多数学者将其称之为初犯免责条款的第四款,即对于初次犯罪的行为人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税收不仅仅是国家运行的保障,更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手段。任何国家要维持运转必须向其国民征税,每个人都有纳税的义务,而逃税行为自有税收之日起就一直存在。为了能够有效地对逃税罪进行治理,也为了能够促进流失税款的回流,尽最大可能减少国家税收的实际损失,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的刑事立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其中,引起学界广泛讨论的是多数学者将其称之为初犯免责条款的第四款,即对于初次犯罪的行为人附条件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实际的适用效果并没有完全符合立法机关的预期,反而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通过对比初犯免责条款的立法原意与适用效果,对其本身及适用过程进行检视,进而发现条款本身的规定存在粗疏、模糊之处。在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中,存在着对行为人的逃税数额不加区分、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缺少考察的问题。同时,行政处罚前置与税务机关移送案件的时间也会影响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此外,若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后才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交纳罚款的,对该行为人还能否适用本款,也是一个值得研究并进一步明晰的问题。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初犯免责条款的立法原意与预期效果对其性质进行确定,将初犯免责条款定性为不构成犯罪的出罪条款,而非构成犯罪但阻却刑罚的处罚阻却事由。并从遵循刑事立法规则和立法目的的角度,确定逃税罪保护的法益应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和实际的税收利益。根据法益恢复性的观点对这两种法益进行分析,可以确定因巨额逃税而造成的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破坏是不能够仅凭补税与交纳行政罚款进行恢复的。结合直接税比例提升的税制改革背景以及未来全面使用电子票据的发展趋势,可以确定逃税罪和虚开发票类犯罪的法益侵害程度是相当的,而在法益相当性的前提下,两类犯罪的刑事处罚结果差距悬殊,这也进一步证实了目前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存在问题。而行政处罚作为适用该条款的必要性前提,无论是从立法原意的角度,还是从行政犯的实际治理角度,对于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都应当做到行政处罚前置。因为只有在适用初犯免责所必须达到的条件满足之时,才可以进行出罪,所以有必要对适用本款出罪的时点进行明晰。通过对立法原意以及司法实践中具体做法的综合分析,将适用初犯免责条款进行出罪的时间确定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及以前。待案件进入到法院审判环节,若此时行为人才完成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交纳的,出于维护司法权威性等原因便不应当再适用本款进行出罪。为了能够更好地对逃税罪进行治理,需要针对前述问题给出对应的解决建议。首先,在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中应当对犯罪数额进行限制,具体可以通过完善司法解释的角度,参照逃税罪入罪条件中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划分标准,对可以适用初犯免责条款的逃税数额进行限缩解释,即将能够适用该条款出罪的犯罪数额标准缩小至逃税数额较大,而对逃税数额巨大的逃税行为不予适用。其次,在适用过程中应当加大对逃税行为人主观态度的考察,税务机关也应当慎重给予逃税行为人自查免罚的机会。最后,对于在适用该条款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关于行刑衔接的程序性问题,要做到在保证行政处罚前置的前提下,加强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职能的衔接、双向沟通与配合,明确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及以前都可以适用本款出罪。此外,明确行为人已受行政处罚的标准,并参考行为人已受行政处罚的标准对税务机关向检察院移送案件的时点进行明确。
其他文献
近年来,美国对华337调查频频发生,中兴、联想、华为等中国企业都成为其制裁对象。总体上看,中国企业应诉337调查的胜诉率并不可观。结合337调查的立法背景和历史修订情况,隐藏在“维护公平贸易”的表面目的之下的其实是保护主义的一把利刃。从337条款的修订历史来看,隐隐已经有违背国际法之嫌。在337调查存续的将近百年时间里,许多国家都从自身利益出发对337条款是否违背国际法提出质疑,众多学者也从多个角
建筑作品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之一,《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9款规定建筑作品是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作品自1991年被纳入美术作品类型之下,至2001年被修改为与美术作品并列的法定作品类型,其保护范围与相关制度一直饱受争议,由于建筑作品著作权制度的不明确、不规范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引起了学术理论上的诸多矛盾和逻辑悖论。其一是我国著作权制度认为建筑作
知情权是股东依法享有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其中账簿查阅权是实现知情权的重要方式。法律通过赋予股东账簿查阅权来保护股东利益,但这种保护必然不是无边界、无限制的。公司法规定股东行使该项权利的前提是查阅目的具有正当性,当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时,公司可以拒绝其行使查阅权。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对“不正当目的”仅作出了概括性叙述,并没有明确认定标准,导致司法裁判陷入了不统一与模糊的困境。直至《公司法司法解释
2018年11月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二审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由于这是中国司法史上首次在二审阶段指定管辖,因此,在网络上引发了热议。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成忠及其辩护人在原二审阶段提出,由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属于被告人的同事,使得案件的审理可能会有影响审判结果公正的因素,因此提出原二审法院即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部分法官回避。在二审休庭后,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的大流行使企业营业中断风险急剧上升,给世界经济带来了巨大冲击,由此,转嫁企业营业中断风险、助力企业恢复与重建的营业中断保险成为学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但因疫情引致的风险具有系统性,现有商业营业中断保险对企业营业中断风险的承保能力与动力严重不足。而政策性营业中断保险制度既可发挥保险的市场配置资源优势,又可通过政府参与下的制度创新解决营业中断保险承保系统性风险的难题,一定程度上弥补商
大数据信息时代的来临,让个人信息成为各行业广泛争夺的资源。随着在线医疗的快速发展,个人健康信息的重要意义日益凸现。个人健康信息具有公共价值、财产价值等多重价值。价值的多重性增加了个人健康信息的保护复杂性和困难性,信息被不当处理的风险更高,进而使个人健康信息保护问题也更加严峻,表现为信息泄露事件屡禁不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明确将个人健康信息列为敏感
自甘冒险亦称自甘风险、甘愿冒险等,是指被害一方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面临一定风险的情形下,仍自愿采取冒险行为,从而自行承担风险发生所造成的损害。作为比较法上被广泛接受的侵权免责事由,自甘冒险彰显了个人主义精神和独立意志。当今社会,司法实务中出现了较多涉及自甘冒险案件的裁判,尤其集中在体育类对抗性运动,游乐场所活动、户外探险等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实施之前,由于我国侵权责任
互联网保险是以传统的互联网保险单和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一种新的保险模式,因此在快速发展的条件下必然会带来多重风险。在这方面,法律调整互联网保险合同尤为重要,它构成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基础,保证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安全。本文以网络保险合同法律效力为参照点和切入点,通过案例分析、归纳分析、对比分析等研究,牢牢坚持法律实践,遵循系统研究逻辑,在分析三个实践困境导致互联网保险合同效力变化的基础上,即生效、无效和解
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以网络直播平台为媒介的直播模式,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和淘汰,形成了多种直播模式,产业链上网络主播、网络直播平台、第三方机构以及观众构成的多种运用模式和盈利方式,在这一生态中,网络直播平台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缺少网络直播这一运营单位,网络直播行业则无从谈起。对于网络直播平台的模式和运营的飞速发展,我国行政机关订立了大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法规制,但是依然无法解决当下
在“一带一路”建设全面推进下,国际商事仲裁向全球化方向发展,仲裁以其具有的便捷性、高效性和保密性的特点,已然成为国际商事主体选择处理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由于仲裁裁决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裁决作出后,若一方当事人不能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对该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也是仲裁制度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是当事人诉求得以实现的保障。因此促进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