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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通过六大部分的论述,基本展现出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概貌,以期能为国内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资料。本文主体共六大部分。各个部分根据文章的不同需要采用了不同的研究方法。第一部分内容为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与性质。本部分通过对强制医疗程序概念的界定,用归纳分析的方法,将其与我国行政强制收治程序及一般刑事诉讼程序作对比,明确了强制医疗程序作为特殊刑事诉讼程序的性质。第二部分内容为强制医疗程序的历史沿革。本部分通过对外国强制医疗程序历史沿革的分析,得出强制医疗程序主要被纳入司法审判程序的结论,通过介绍我国的历史沿革,与之对比发现,我国强制医疗程序具有以行政立法为主导、通过行政程序运行的特点,为以后更好地理解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的改革打下了基础。第三部分内容为强制医疗程序的必要性。本部分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结合精神病人犯罪事件频发、强制医疗被滥用及精神病人得不到医疗救助等情况,论述了我国强制医疗程序在防卫社会安全、保障人权、程序正当及医疗救助等方面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内容为强制医疗程序的基本原则。本部分用理论分析的方法从处分法定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必要性原则及不定期原则四个方面论述了强制医疗程序在设置、运行中应遵循的原则。第五部分内容为强制医疗程序的现状。本部分用理论分析的方法,指出我国强制医疗程序在立法和实施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主体、适用程序、鉴定机构、收治机构等方面。第六部分内容为强制医疗程序的改革。本部分具体论述了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相关内容。与上一部分相呼应,从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主体、适用程序、鉴定机构、收治机构等方面展开分析,论述了改革后的法律规定对现有问题的处理情况,分别论述了其进步与仍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某些问题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建议。希望本文的见解能为强制医疗程序的研究提供一点有益的参考,通过细化实施细则等方式使其功能有更大的发挥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