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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渠道销售商品的营销方式越来越流行,远程购物逐渐成为人们的主流购物方式之一。然而,这种购物方式有其固有的弊端:它的“非现场性”使得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并不能直接接触到商品,从而无法全面掌握商品的真实信息,以致买到的实物常常与经营者的描述不符、与自己的预期不符。有鉴于此,2014年3月15日新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赋予消费者在远程购物领域的后悔权——除特殊商品外,网购等商品可以从收到货物之日起七天内无理由退货。这无疑给了消费者一把维护自身权益的“尚方宝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后悔权制度是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在实践中遇到了不少的问题,操作难度较大,亟需我们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健全保障机制等措施来推进后悔权制度的有效落实。因此,当前形势下,对这项制度进行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在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进行全面系统论述的基础上,针对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其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分析当前立法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引言开始,首先介绍了本篇文章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其次概述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最后指出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基础理论。首先,明确了消费者后悔权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其次,分析了后悔权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包括与无条件退货的承诺的关系、与质量三包中的退货权的关系;最后,阐释了后悔权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消费者主权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实质正义理论和倾斜保护理论四大依据。第三部分讨论了域外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对我国的启示。该部分的第一节重点介绍了英国、美国、德国的后悔权制度,另外对瑞典、法国、巴西、日本等国家和欧盟、我国台湾地区的后悔权立法也进行了简要的概述。第二节在第一节的基础上,总结了域外的先进经验并指出其对完善我国当前后悔权立法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立法演进和实施现状。该部分的第一节首先介绍了后悔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指出后悔权制度走进《消法》的现实意义,进而对新《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阐释;该部分的第二节主要根据中消协的权威调查报告,向大家展示了后悔权制度的实施现状,同时为下一章讨论后悔权制度的完善措施提供参考。第五部分重点探究了如何完善我国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该问题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针对后悔权制度具体规则的完善,如界定“不宜退货的商品”的范围、完善退货的商品受损时的责任承担问题等等;另一方面是针对后悔权制度保障机制的完善,如优化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构建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