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居民环境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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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之所以将农村居民环境权作为研究对象,是由于笔者一直以来十分关注农村居民的生活状况。当下中国农村居民的环境权遭受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虽然有一些研究的文献对这一问题作了相应的探讨,其中一些文献也关注到了城乡经济二元结构这一现实,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在我看来,对这一问题的关注还应当放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进行讨论,特别要关注到当下中国的困境:工业社会与风险社会的悖论。基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引入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展开对中国农村居民环境权的研究。本文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应为个人及其由个人组成的多数乃至于人类。虽然中国农村居民也是环境权的主体,但是中国农村居民的环境权有其自身的特征:第一,农村居民环境权的权利意识比较淡薄,不利于自我主张权利;第二,农村居民环境权的侵害更为复杂,主要是对农村环境的污染来源比较广泛,既包括农村居民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污染,也包括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第三,对农村居民环境权的保护力度相对不足,这既包括制度上的保护力度也包括经济上的投入相对不足。当下中国面临的困境是全球化背景下的工业社会与风险社会的悖论。在古典工业社会中,财富生产的“逻辑”统治着风险生产的“逻辑”,而在风险社会中,这种关系就颠倒了过来,而当下中国正处于工业社会与风险社会并存的状态。对于中国政府来讲,既要解决“我饿”的难题,同时又要解决“我怕”的难题。当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之路表明了其是以满足“我饿”为目的的,但当我们以西方为参照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农村和农村居民则不被当做首要的关注对象,农村居民的弱势地位显而易见。同时,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也给农村居民环境权的保护和救济带来了诸多的困难。同时,居民环境权未被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而且没有形成保护农村居民环境权的统一的法律体系,环境立法虽然数量可观,但很多都没有将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纳入立法调整的视野。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具有不同于城市污染的特点,其中农业生产导致的面源污染就有别于城市的点源污染。而且从已有的环境立法来看,赋权和救济的规定少,管制和义务性的规定多,明显具有政府管制的特点。中国农村居民环境权能够真正的实现涉及的因素很多,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讨论:第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真正落实;第二,环境权的法定化及司法救济的顺畅;第三,环境行政执法职能的有效转变;第四,农村居民环境权利意识的觉醒。总之,因为农村居民是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他们环境权的实现则表明了中国发展的文明程度。同时,在工业社会与风险社会共存的状态下,中国农村居民环境权的实现之路将异常的崎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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