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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金融时代的到来,融资渠道和经营方式的多样化,经营性债务变得层出不穷,并且形式多样化。由于经营债务牵涉到的资金更为庞大,人们之间的债务由简单的生活性债务主导,转变成了由大量经营性债务主导,并且而经营性债务中的自然人由于是完全责任人,往往正处于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中,而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夫妻关系也变得复杂。此时对债务性质的认定,责任不仅涉及到债务人自身,也涉及到夫妻双方,甚至因此对于夫妻经营性债务的认定研究显得极为重要。本论文从夫妻债务的角度研究了经营性债务,笔者将文章分为五部分来研究这一问题:第一部分系统详述了夫妻经营性债务的概念和有关债务一般理论,并总结前人对这一债务的分类,将夫妻经营性债务按照经营方式和债务承担的方式,分别分为一方单独经营和夫妻共同经营所生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和一方个人债务,并定义了以上四种债务,阐述了两种分类方式中的联系。第二部份针对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生债务这一情形,重新定义了夫妻共同经营所生债务,分析了这一债务和夫妻生活债务以及家庭债务之间的区别;从法理上分析双方共同经营所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因,总结了如何认定能成为共同债务的夫妻共同经营所生债务,和这一债务的种类。第三部分定义了夫妻一方单独经营行为,介绍了夫妻一方经营的情况及其认定方式。随后介绍了夫妻一方单独经营所生债务,针对这一债务产生的情况和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因和法理,并总结了学者对于夫妻一方经营所生债务为共同债务的种类,主要阐明了对其的认定的举证责任。第四部分通过分析我国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学者各种观点,对于能成为个人债务的夫妻一方经营所生债务的法理做了介绍。并从中总结了能成为夫妻一方单独经营所生债务的种类。随后,笔者详细介绍了作为不经营一方的举证责任和债务性质的认定,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一方经营性债务认定问题的举证责任问题。第五部分笔者精心选择了三个不同的案例,每个案件都已经审判结束,审判结果符合本文的二、三、四部分所分类的经营情况,笔者分析了案件的证据,从现有的法规和学者观点出发进行了评析,并引入笔者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