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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通行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效率高,专业性强等特点,是快速解决行政争议,化解行政纠纷的便捷途径。但是实践中行政复议在我国利用率低下,并没有发挥其应有优势。行政复议前置制度是将行政复议以法律的规定强制先行,以提高行政复议的利用率。然而,实践中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实施,并没有使行政复议成为行政纠纷解决方式的主要渠道,复议前置制度设置急需完善。本文首先介绍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基本概况以及域外行政复议前置制度设置模式,分析我国现有的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设置缺陷,探讨完善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方法。本文除绪论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主要介绍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行政复议前置的理论外延。另外对行政复议前置制度设置的理论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对于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设置应该以分权原则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最终原则为设置目标,以权利救济无漏洞原则为行政复议前置主要目的。第二部分是对我国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实证考察,通过研究各个历史时期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把握在政治形势和经济形态的影响下行政法体系发展轨迹及行政复议前置制度发展规律:行政复议前置制度前期呈波浪性的发展,后走上稳步发展的道路。第三部分介绍了域外行政复议前置以及行政复议前置范围的状况,通过分析英美法系(美国为主)和大陆法系(日本为主)以及台湾地区行政复议前置制度设置的原理及行政复议前置范围设定现状,总结对我国行政复议前置制度完善的有利经验。第四部分论述如何完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笔者认为针对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弊端,应该从规范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范围入手,将行政诉讼类型化作为行政复议前置制度区分的标准。行政诉讼类型化是行政诉讼发展的趋势,有益于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标准的确定。针对行政复议前置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笔者认为除了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优化可以解决行政复议使用率低下的问题之外,简化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设定穷尽行政救济原则例外情况也是便于行政相对人辨别适合的行政纠纷处理方式主要途径。另外笔者提出在行政复议前置制度中引入追责机制以完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提高行政主体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