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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法最为重要的内容。解雇制度的不断发展涉及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影响到国家生产力的发展前景,因此对于解雇制度的研究与完善成为各个国家劳动立法的重要环节。我国劳动法在立法角度倾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具体到解雇制度中体现为对劳动者遭遇解雇后的救济以及对用人单位解雇权行使的限制,但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完整和配套救济措施的不合理导致这种保护无法得到实际有效地执行,诸多问题和矛盾也在许多司法案例中逐渐展现出来。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的解雇制度,才能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保障的双赢,从根本上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环境的稳定。
我国立法目前对于“解雇”一词并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在《劳动合同法》中与之相对应的描述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长久以来,因为“雇佣”“解雇”等词涉嫌与社会主义制度的理念和精神不符,我国劳动法及劳动法研究中一般不直接使用,但近年来学界渐有以“解雇”代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趋势,一来是“解雇”一词的表述更为简单方便,二来与我国劳动法相关理论制度研究的发展和完善也密不可分。当前我国劳动立法针对解雇制度在解雇事由、解雇程序以及解雇救济方式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如解雇事由上列举方式和列举内容的不规范,解雇程序上具体内容和法律责任的缺失,解雇救济方式上有关规定的分散与不合理。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我国劳动法在某些方面还是无法有效地解决劳资矛盾,已经制定的法律由于本身制度存在的缺陷得不到实际有效地执行,实践中劳动者遭遇不当或非法解雇时无法寻求有效的救济,用人单位也无法根据市场变化和自身发展增补削减企业内职员,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来说都存在不利。因此有必要对解雇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保障劳动者免受不当解雇和非法解雇的同时给予企业灵活的用工权利,以达到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以及社会秩序稳定的效果。
美国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到现在,一直秉持以雇佣自由为原则的雇佣制度,雇主可以在任何情况下无理由解雇其认为不适合继续工作的雇员,但这种自由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雇员权利保障意识的增强开始受到立法和司法层面的限制,雇佣自由原则也经历了发展、鼎盛、衰落和反弹四个时期,逐渐发展到现在相对完善的状态。观察美国现行针对不当解雇的救济制度,可以看到其以雇佣自由为原则,同时保障公序良俗、默示性合同条款、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的解雇救济制度体系。当雇主的解雇行为违反制定法的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默示性合同条款、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时,该解雇即构成不当解雇,此时被不当解雇的雇员可提起不当解雇之诉,胜诉后可以获得补偿性损害赔偿金、惩戒性损害赔偿金、契约性损害赔偿金或复职的救济方式。
美国劳动法对不当解雇的法律规制有利于实现对雇主解雇行为的规范化,在保障解雇自由的前提下也充分保护了雇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具有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深层基础,符合当代社会劳资关系状况发展的要求,也合乎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的理念。通过对比分析中美在解雇制度方面存在的差异,对完善我国当前解雇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部分吸收美国模式中适合中国借鉴的部分,并结合我国自身国情提出切实有效的制度构建,具体建议包括重新调整解雇事由的范围,完善解雇程序的具体内容和法律后顾,并不断完善救济方式的分类及选择,从而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自主经营权的有效实行,弱化社会矛盾。
我国立法目前对于“解雇”一词并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在《劳动合同法》中与之相对应的描述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长久以来,因为“雇佣”“解雇”等词涉嫌与社会主义制度的理念和精神不符,我国劳动法及劳动法研究中一般不直接使用,但近年来学界渐有以“解雇”代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趋势,一来是“解雇”一词的表述更为简单方便,二来与我国劳动法相关理论制度研究的发展和完善也密不可分。当前我国劳动立法针对解雇制度在解雇事由、解雇程序以及解雇救济方式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如解雇事由上列举方式和列举内容的不规范,解雇程序上具体内容和法律责任的缺失,解雇救济方式上有关规定的分散与不合理。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我国劳动法在某些方面还是无法有效地解决劳资矛盾,已经制定的法律由于本身制度存在的缺陷得不到实际有效地执行,实践中劳动者遭遇不当或非法解雇时无法寻求有效的救济,用人单位也无法根据市场变化和自身发展增补削减企业内职员,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来说都存在不利。因此有必要对解雇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保障劳动者免受不当解雇和非法解雇的同时给予企业灵活的用工权利,以达到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以及社会秩序稳定的效果。
美国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到现在,一直秉持以雇佣自由为原则的雇佣制度,雇主可以在任何情况下无理由解雇其认为不适合继续工作的雇员,但这种自由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雇员权利保障意识的增强开始受到立法和司法层面的限制,雇佣自由原则也经历了发展、鼎盛、衰落和反弹四个时期,逐渐发展到现在相对完善的状态。观察美国现行针对不当解雇的救济制度,可以看到其以雇佣自由为原则,同时保障公序良俗、默示性合同条款、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的解雇救济制度体系。当雇主的解雇行为违反制定法的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默示性合同条款、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时,该解雇即构成不当解雇,此时被不当解雇的雇员可提起不当解雇之诉,胜诉后可以获得补偿性损害赔偿金、惩戒性损害赔偿金、契约性损害赔偿金或复职的救济方式。
美国劳动法对不当解雇的法律规制有利于实现对雇主解雇行为的规范化,在保障解雇自由的前提下也充分保护了雇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具有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深层基础,符合当代社会劳资关系状况发展的要求,也合乎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的理念。通过对比分析中美在解雇制度方面存在的差异,对完善我国当前解雇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部分吸收美国模式中适合中国借鉴的部分,并结合我国自身国情提出切实有效的制度构建,具体建议包括重新调整解雇事由的范围,完善解雇程序的具体内容和法律后顾,并不断完善救济方式的分类及选择,从而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自主经营权的有效实行,弱化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