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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累犯是单位犯罪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伴随着单位犯罪的立法确立与现实存在而产生的一种提法。没有单位犯罪的立法确立,也就没有单位累犯的研究必要。单位犯罪的理论研究日渐深入,但是单位累犯的研究却未有长足进步。这是因为,对于单位这一特殊主体的累犯问题的研究往往受到自然人累犯制度的影响,难以跳出自然人累犯制度的模式。累犯制度是刑罚制度的重要部分,单位累犯作为特殊主体的累犯形式,对它的研究的不足是刑法理论上的一大缺感。为此,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加深对单位累犯的研究,完善累犯制度。本文在资料列举、观点比较和理论剖析的基础上,提出创立单位累犯的设想,并重点对增设单位累犯的必要性和单位累犯的构成条件予以论述,提出自己的观点。全文除前言外,共分为四大部分:一、我国现行刑法是否规定了单位累犯在该部分,笔者就现行刑法是否规定了单位累犯制度进行了探讨,从而得出现行刑法中没有单位累犯的规定,进而主张增设单位累犯制度。二、增设单位累犯的必要性在该部分中,笔者首先从理论上进行论述,认为应当增设单位累犯制度,因为这是刑法目的必然要求,符合刑法关于累犯制度的立法本意,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事立法协调性的要求。其次从客观上论证,可以增设单位累犯制度。因为单位犯罪普遍存在并与日俱增的事实将引起单位再次犯罪的增多,并且单位犯罪包括单位再次犯罪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现实中也确实存在单位再次犯罪的事实。最后从立法上进行考虑,由于单位具有独立人格,故可以增设单位累犯,并且国外也确实存在单位累犯的立法先例。三、单位累犯的立法设计该部分是单位累犯制度的具体立法设计,首先结合自然人累犯制度把单位累犯也分为单位普通累犯和单位特殊累犯,然后分别从罪质条件、刑罚条件和时间条件三方面进行了不同的立法设计。单位普通累犯的构成要求单位因犯罪被判处10万元以上罚金且其直接责任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单位的罚金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一定之罪,且仍可以对单位判处10万元以上罚金且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过失犯罪的除外。当然,这是针对双罚制下的单位累犯,对于单罚制下的单位累犯,除后次犯罪的时间条件设定为判决生效5年之内,其他条件与自然人累犯相似。单位特殊累犯构成要求单位所犯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毒品犯罪或者走私犯罪且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对其所判处的罚金刑执行完毕(双罚制下)或者判决生效后(单罚制下),任何时间里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毒品犯罪或走私犯罪。四、单位累犯的处罚原则及其他与单位累犯相关的问题该部分是单位累犯的处罚原则及其他与单位累犯相关的问题。对构成单位累犯的单位要从重处罚,而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否从重处罚,就要分为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了,关键是看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最后是单位变更后的累犯认定及单位曾受外国刑罚处罚的累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