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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制度是我国劳动法中的特色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原则。《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例如增加了当劳动合同因期满发生终止时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并取消对普通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年限限制,但对高收入者仍有上限规定,新法的制定很明显加大了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力度。但是作为一项制度,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仍存在很多的不足,有待于继续探讨和研究。对这一特别制度的探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概括叙述,分别从经济补偿的定义、性质、特征与构成展开叙述。对其定义的理解是从经济补偿金产生原因以及其补偿作用来定位的;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定位学界有不同的看法,笔者主要针对目前学界普遍存在的几种学说进行解说与分析,并提出笔者的观点;经济补偿金的特征是从五个方面来表述的;其构成也是采用目前学界的普遍观点分别从三个方面加以叙述。第二部分是浅谈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立法现状,列举出我国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计算标准。经济补偿分为三种,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时的经济补偿和竞业限制情况下的经济补偿,并对支付标准中的两个计算基数(工资、工作年限)进行解说与界定,并明确阐述经济补偿金目前的支付时间以及支付方式。第三部分以法系为分类探讨了世界上其他国家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状况,主要探讨了四个法系,总结了其中主要国家的经济补偿金制度特点并运用比较分析法从适用范围、计算标准和计算基数三方面与我国的现行立法规定进行比较与分析。第四部分分析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的不足与亟待完善之处。对于不足之处分别从三方面进行阐述,竞业限制规定的不足、计算标准的法律缺失、违法救济的缺陷,并针对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更好的保证经济补偿制度的应用,达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赢”的实质平衡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