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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第一次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填补了之前的法律空白。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行为保全的担保数额、复议程序和法定解除情形等,使行为保全制度进一步细化,但我国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制度在启动程序上存在瑕疵、担保规定有缺陷、具体审查程序未见立法规定、执行程序和解除救济程序未得到细化,这样的立法状况很可能在日后实施中出现混乱,此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仍存在填充和完善的必要性及立法空间,应当继续予以完善。行为保全制度既有深厚的理论价值,又有迫切的实践需要。通过运用行为保全程序进行事前或事中防范,可以有效防止损害发生或进一步扩大,对此制度及程序进行细化,有助于行为保全制度实现预期功能,从而提高司法判决的质量并保障判决在将来能够得以顺利执行。本文对《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立法内容进行系统研究,分析出我国立法现状中的不足,并认真考察和比较英美法系的中间禁令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假处分、假扣押制度,从中找出可借鉴之处,进而从启动程序、担保问题、审查程序、执行程序、救济程序等方面提出具体完善建议,以期行为保全制度的内容能得以逐步丰富和充实,并对司法实践中的规范化操作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