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书院藏秦简所见秦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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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法系始终被视为中华法系最显著的特征,秦律令亦被视为中华法系的起源。受资料所限,秦律的研究规模始终远超秦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出现了诸如“令为律的补充法”、“律来源于令”、“律的地位高于令”等律令关系的探讨,此类探讨始终将令的法律位阶置于律下,而少见脱离于秦律的独立秦令研究。而后,随着新出土文献的不断问世,尤其是岳麓书院藏秦简第四批、第五批的整理刊布,证明了独立秦令体系的存在,亦对原有的律令关系探讨提出质疑,以岳麓秦简所载令文为蓝本构建秦令自身体系已成可能。通过推进秦令自身体系的建立,扩大秦令的研究规模,将其置于与秦律同等的研究地位,才能更好的理解整个律令法系乃至中华法系的流变。为构建独立的秦令体系,首先需要明确秦令的概念,特别是从法律意义上对其加以限定。本文第一章首先从“令”的词源进行探究。“令”字由来已久,其在出现之初为会意形式,并与“命”同字,直至秦汉时完成隶变并与“命”分离。考其字源,笔者发现“令”本身就暗含“命令”、“制度”之意。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对其进行法律层面上的限定,将阶级性与普遍适用性视作秦令最本质的特征,通过分析一条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诏令,笔者将本文的研究主体——秦令的概念扩展为“经由统治阶级颁布或认可,作为国家机器运转依据的一种普遍性制度规范”,其与其它法律形式在文本格式、颁布程序等方面有异,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在明确本文研究主体的基础上,需要对其的文本进行进一步的归纳整理。本文第二章主体为“秦令的文本格式研究”,意在对所有的简文文本进行进一步的归纳整理。通过大量的秦令对读研究,笔者将秦令的文本格式归为以“令曰”起首、简末有编号、以“某某言”起首与行文含“时间+以来”四类,四类形式混杂出现,满足其一可初步判断为秦令,但仍需就其所载内容做具体分析。基于可靠的秦令文本,本文在第三章对其的制订与传递进行探究。通过结合传世文献与其余可见出土文献,笔者发现无论是直接发布的秦令还是间接转化的秦令,秦令的制订与认可权始终收于皇帝,并通过专人“以邮行”的方式下达地方以便其适用。另外,亦需通过“布令”将其内容明确告知百姓,即黔首。文章第四章关注秦令的规范内容。已有不少学者基于单独的秦令令文对秦令规范内容的性质进行分析,但尚未将其整理为完整的秦令体系。分析所有秦令令文,笔者发现秦令规范内容的性质至少现代意义上的刑法、行政法、民商事务、诉讼事务几种,其规范内容性质繁杂,与秦律亦有重合,非秦律之补充法可以概括,秦令自身可成体系。上述第四章就秦令规范性质的繁杂提出“秦令非秦律之补充法”之说,故须重新定义秦令的法律地位。本文第五章以秦令的法律与历史地位探究为题,意在重新定位秦令与其他法律形式的关系,并进一步探究秦令在整个中华法系中的地位。通过岳麓秦简所载几条具体令文,笔者发现律、令、比、诏等法律形式均可出现在秦令令文之中,其在具体实践中都可相互参照,并没有位阶高低之分。而至于秦令的历史地位,通过其与汉令的对读,笔者发现汉令在出台程序、法律地位、令名构成等方面都承袭自秦令,即秦令同秦律一同草创了中华法系,两者共同构成律令法系的基础。通过以上五章的讨论,笔者认为,秦令在秦时确已形成单独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与秦律体系并行存在,相互参照。在研究以律令法系为基础特征的中华法系时,必须把秦令的研究与秦律的研究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以便更深刻的了解中华法系的起源及其之后的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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