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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投资顾问随着人工智能与金融活动的融合而产生,是我国近年来金融科技生态系统的最新产物。社会大环境下,智能投资顾问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被广泛接受并知悉,在互联网金融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智能投资顾问处于发展之初,我国有关智能投资顾问的法律规制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需要加以完善和解决。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颁布,首次提及了智能投资顾问业务所需要具备的资质,并对此作了一些初步规范,但除此之外,缺乏更全面、确切的法律规制体系。本文以智能投资顾问法律规制问题为研究对象,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针对智能投资顾问法律法规不明确的问题,应当明确智能投资顾问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智能投资顾问市场准入机制不完善,全权委托禁止性规定的过于严格、牌照管理规定冲突的问题,应当完善全权委托的规则,适当放宽适格主体牌照颁发资质,明确市场准入制度的主体;针对智能投资顾问运行环节的监管难点,即监管手段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充分、投资者适当性测评不到位等问题,应当树立穿透式监管理念,促进创新式监管,推动科技监管手段,构建算法模型的技术监管与备案制度,细化智能投资顾问信息披露规定,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原则;针对智能投资顾问信义义务法律规制不完善的问题,应当完善智能投资顾问信义义务的构建。通过对智能投资顾问法律风险进行深入研究分析,有利于加强对智能投资顾问的法律规制,规范智能投资顾问的运行,加快完善智能投资顾问的法律监管路径,进而发挥智能投资顾问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