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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往的深入和国际社会中各个行为体交往的紧密度逐渐增强,使得全球公共问题的管理、协调和共同解决越来越受到许多国际关系学者的关注。本文论及主权国家在气候领域的合作,由于其牵涉到人类整体环境的改善、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的长久性和复杂性,而变得异常复杂。 国际气候领域自1992年缔结《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以来,历经多年的谈判和利益争夺,于1997年在日本达成《京都议定书》,又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这一议定书的生效标志着气候领域的国际合作终于有了明确的规范,值得庆幸;与此同时,由于美国、澳大利亚等少数发达国家在谈判中途退出,《京都议定书》(The Kyoto Protocol)的效用与前途受到质疑。在此纷争复杂、众说纷纭的十字路口,本文欲从国际制度的角度分析国际气候领域由谈判到协议生效,进而形成一种约束机制的过程,并探讨《京都议定书》生效后的可能政治影响,以及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合作中应采取的策略。 本文通过四个部分来探析国际气候合作的制度化演进历程。另在开篇加导论,阐述本文的研究意图、资料准备及选题意义。第四章后附结语,对《京都议定书》生效后国际气候领域的合作作简要概述,并指出中国应对的策略。 第一章分析了国际气候合作的发端与背景。本章第一节阐述气候问题由自然领域的一种现象和联系开始,逐渐进入政治家和科学家的视野,成为政治领域的一项重要议题。气候问题首先作为一个影响人类整体生活状态的科学问题出现,随着主权国家的缔造和国内治理能力的提高,各国开始逐步关注气候问题在一国经济发展、民众生活中的重要影响,最终,气候问题也成为政治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这种演进根源于气候对主权国家国力的影响和民众生活的干涉力度。气候领域的国际合作可以追溯到1853年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第一次国际气象会议,之后随着各国对气候问题的重视,到20世纪80年代,气候问题已经成为国际政治中的一项重要议程,各主权国家双边的或者多边的气候交往日渐频繁。气候变化问题的政治演化归因于四种力量的推动,一是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的认识逐渐深化,二是科学界的逐渐呼吁,三是公众的环境意识增强,环保运动的影响逐渐扩展,四是政治家的重视和在气候领域的国际利益认同。本章第二节从国际政治的层面分析了气候变化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和地位。在国际政治领域,气候问题已经不是单个主权国家或者国家集团可控制的外部因素,而是牵涉到全人类福祉的公共产品。气候问题涉及的复杂利益、气候灾难对各国威胁程度的不同和各主权国家责任与权利的不对称使得气候领域的国际合作成为当今国际政治中的热点问题。 第二章重点论述了主权国家在国际气候领域的合作及其发展。其中,第一节首先分析了各国在气候领域合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气候扩展的无边界性和各国相互依赖的深入使得各国要为保护国民及国内的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就必须重视国际气候合作,这是基于全球资源的同享性、全球化的深入和跨国经济活动的频繁进行的。在本章的第二节中,笔者从国际气候合作的深化,即缔结《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开始,阐述了《京都议定书》从其1997年在日本达成到2005年生效的历程。本章的最后一节就《京都议定书》生效的意义以及主要行为体的态度作一概述。指出条约具有国际法示范效应,为进一步推进国际气候合作奠定了基础。在分析各国对待《京都议定书》的态度中,阐述了联合国希望各国能按照议定书规定的标准执行。欧盟等签约国表示将积极履行议定书,美国等游离于条约之外的国家仍然依据自己的路线行事。 第三章重点引入制度分析框架,并结合《京都议定书》实例分析国际气候合作制度。本章第一节先阐述全球公共问题领域国际制度的分析框架和主要特点。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都是从自然的、无序的混杂状态开始,逐渐随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交往的扩大而有了排序或者共同制约的必要,进而通过有意识的努力,形成国际政治范围内所说的格局或制度。全球公共问题领域的国际制度也是如此,多数研究者把公共问题制度分析的研究单位定为主权国家,认为国家是有限理性的行为体,国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促使它为获得最大满足采取最优策略,在国际交往与合作中,国家在不断进行着成本收益的计算,但这种计算不是单一的,而往往是综合考虑和权衡的结果。公共问题上达成的国际制度具有其通用的特点,有公共问题的责任性与交流性,也有不同问题的差异性与一致性。这些国际制度具有参照性和规范性,但其结构较为松散,实行也比较困难。本章第二节和第三节以《京都议定书》为例从制度角度分析气候合作。第二节指出,正如哈丁所讲的“公用地的悲剧”(GarrentHardin,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那样,在国际气候领域,存在着发展产业获得的收益与承担减排义务消耗资金的取与舍,历史性的消耗破坏与当前短期获益之间的抉择,南北关系在气候合作问题上表现的差异和承担义务的不平等性,维护国家主权与担当国际道义的四种矛盾。在国际气候合作的规则制定上,有关清洁发展机制问题,技术转让问题,土地、森林的划归问题是规则制定中的关键问题。围绕上述困难,在国际气候合作中,各国只有主动担当国际道义,本着本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承担责任,才能赢得制度上的建构和规则的有效执行。 第四章探讨国际气候合作制度的实践与前景。前一节重点论述了全球现存超级大国美国退出谈判,并公布自己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机制的影响和对《京都议定书》的冲击,可以预测,美国的退出将会给条约的履行带来一定的困难。出于谁污染、谁治理的理念,各国在应对气候灾难和气候污染的合作问题时,如何协调一致地行动,将成为现实的难题。本章第二节论述《京都议定书》生效后对气候问题科学化和国际社会安全经济的影响。 综上所述,《京都议定书》只是人类社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挑战的第一步。《京都议定书》生效并不意味着国际气候进程的终结,防范全球气候变暖是人类共同的长期挑战。全球各国都将在谈判桌前谈论气候合作的投入与收益,不管这种国际合作的困难程度如何,以及国际气候制度最终会成为一种什么样的规范。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工业化道路还很漫长。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合作,并签订了《京都议定书》,和其他国家一道保护共有的气候。另一方面,作为一个需要继续发展的国家,在保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同时,必须重视气候规则,按照规则行事,在国际气候合作中维护国家利益,也维护全球共同的环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