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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围绕交易型受贿犯罪在犯罪数额的司法界定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展开论述。全文以两高的《意见》为视角,对交易型受贿犯罪受贿数额的界定给予理论上的诠释,力求作出合乎立法者愿意的理论分析,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全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交易型受贿犯罪这一新型犯罪形式,以便对后文中受贿数额的探讨能有的放失。首先,通过对交易型受贿犯罪罪与非罪争议的分析揭示其权钱交易的本质。再根据交易型受贿犯罪本质特性,结合《意见》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交易型受贿犯罪的三种表现形式。第二部分,展开对交易型受贿犯罪受贿数额认定的探讨。在《意见》的制定过程中,相关学者对受贿数额的认定应以商品的哪种价格作为基准价产生了分歧。通过对几种代表性观点进行评析,阐明《意见》中规定以市场价格作为受贿数额认定基准的合理性。第三部分,进一步讨论如何认定交易型受贿的市场价格。首先对何时为“交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论证,分析在市场价格时间点的认定中存在的三种观点,说明笔者所认同的观点的合理性。其次,对具体到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以优惠交易形式受贿的市场价格认定标准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对偏离市场价格“明显”标准进行界定,即分析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出现多大偏差就符合交易型受贿受贿数额的规定。此部分以《意见》中的有关受贿数额“明显高于或低于”的规定为依据,评析理论界的相关主张,指出在“明显”标准认定中数额加比例观点的合理性,进而提出笔者对于界定这种标准的建议。第五部分,结合前文对交易型受贿数额认定的分析,指出《意见》中关于该规定尚不完善的三个方面,即何时为交易时、单位交易型受贿的规定和受贿数额差额明显的标准,并提出完善这三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