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利益平衡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永恒主题,经济法作为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之法,必然担当起利益平衡之重任。生存权、发展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养老保障是权利而非恩惠,农民应当享受“国民待遇”。然而一直以来,由于种种历史与现实原因,我国农民长期被拒之社会保障的大门之外,在社会养老保险领域则更甚。农民养老保险利益失衡,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利益平衡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永恒主题,经济法作为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之法,必然担当起利益平衡之重任。生存权、发展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养老保障是权利而非恩惠,农民应当享受“国民待遇”。然而一直以来,由于种种历史与现实原因,我国农民长期被拒之社会保障的大门之外,在社会养老保险领域则更甚。农民养老保险利益失衡,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为平衡农民利益注入了新的理论蕴含,如何在新农村建设的现实语境下,以利益平衡理论为视角,对农民养老保险
其他文献
信访作为我国民愿表达、政治参与和解决纠纷的一种特殊手段,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深厚的社会根基和普遍的意识基础。实践证明,它在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信访制度在我国长期处于边缘化的地位,因为它似乎与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背道而驰。因此,在我们大力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信访制度是取是舍和如何走向,成为一个历史性的课题摆在我们面前。本文作者基于对此问题的兴趣和关注,选取了信访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作为宏观调控主要工具的城市规划在现实中是否具有拘束力,其具有何种法律性质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焦点,学者们的观点莫衷一是,而法学界则刚刚加入到讨论之中。同时,城市规划的拘束力及法律性质也是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我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由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构成的三层次城市规划体系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发挥着核心的功能。它因应我国土地利用制度的变革而生,在形成
在应对房地产价格迅速攀升的宏观调控中,2006年政府新一轮调控着重在强制性的新建住房结构比例的落实,调节手段之一是根据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和住宅面积净密度强制性指标。但如何判断具体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否符合了调控住房供应结构,促进弱势人群的住房需求的供给的宏观调控的目标?该讨论在我国法学界还没有完全展开。为了对规划权力的控制提供理论的支撑,笔者对美国城市规划的
本着尊重人权,保障生命的目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继颁布和实施。在这两部法规当中,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是最大的亮点,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结合起来,更好地实现尊重人权,保障生命的目的。强制责任保险是以投保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为标的,“无责任则无责任赔偿”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中,会出现机动车没有责任或者有责任的机动车逃逸,甚至是受害人
随着城市住房体制改革和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拥有自己的产权房,随之而来的是业主自治意识的觉醒和加强;同时,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及城市小区是现代城市建设的一大亮点,这种建筑物构造及使用上的特点决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客观状态,要求区分所有建筑物内的所有业主形成业主团体,达到对建筑物内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的有效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和业主之间的和谐关系。业主自治便由此而生,并成为现代物业管理的
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是与被动公开相对的一种公开方式,它在各国信息公开制度中均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各国行政信息公开法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因此,虽然有的国家的行政信息公开法没有规定主动公开制度,但却不能否认其它立法对主动公开制度的确认。主动公开仍然是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仍有必要充分研究这一公开制度,以便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我国的主动公开制度。2007年4月5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公共利益这一概念从其诞生以来就具有很强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本文旨在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探讨和重新界定,并将其与相关的一些诸如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私人利益等概念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判断标准。进而从城镇房屋动拆迁的角度,审视公共利益在具体问题中的运用,并且对当前城镇房屋拆迁制度进行分析,指出不足,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对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章中对公共利益的概
人类因为生存与发展而率先产生了对财产的需要,为保护个体利益不受侵犯,继而产生了国家和法,国家和法是服务于个人自保的目的的。这是一种来自凯切江和费季金主编的《政治学说史》中的理论。笔者受此启发,认识到行政在对社会进行调适的过程中,应当以给私权开拓更大空间、切实保护相对人权益为主旨。但是基于这样的出发点,行政是否就要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损益性行为前止足,以达到“保护私益”的目的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
“业主”,原意指“产业或企业的所有者”。但是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形态下的专用概念,“业主”就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我国由于对业主权利的理论研究不足和立法落后,使得业主权利频频受损而得不到有效救助。本文分三个部分,对住宅小区业主的权利及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说明了业主享有的权利。住宅小区的业主享有的权利根据其性质可划分为三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管理权和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具有的债权。建筑物区分所
世界上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是发展的趋势。大陆法系逐渐重视判例制度,英美法系逐渐重视成文法制度。中国如何发展案例的作用?学者们在研究这个问题,司法实践部门也在考虑这个问题。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文法的稳定性明显不适应发展变化着的新形势,而修改和制定法律需要实践经验和时间。判例法虽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社会适应力,能够有效弥补成文法的缺陷,但我国没有判例法的传统,实行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