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研究——以刑事审判权运行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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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作为司法权力中最核心的国家公权力要素,担负着适用法律、裁断纠纷、衡平法益、平复矛盾的重要职能。审判权运行状态是否顺畅、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司法规律,都密切决定着国家审判职能的最终实现效果,进而关系到国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政权、治理社会的宏观目的能否实现。其中,刑事审判权作为公权力交织最为深刻的审判权类别,其运行状况又能够更为深刻地展现审判权运行机制的特点和问题。从改革开放到现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一个永远处于动态变化的命题。党的十八大以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进程加快、力度空前。为避免论证及创新性落后于改革时代的步伐,本文以刑事审判权运行为视角,以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领域中最具时效性及可操作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论述逻辑框架,从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基本内容入手,在梳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发展脉络基础上,通过对样本法院审判权运行情况进行详细而形象的实证研究,比较完整地归纳出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最终在审判权基本内容论证、改革历程回顾、实践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归纳的基础上,分别从合议庭运行机制、审委会运行机制以及审判权运行主体养成、流程监督、效果反馈、责任归属、进一步公开裁判文书内容的责任倒逼,以及审判辅助性权力主体改革等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的角度提出较为具体的改革思路设计。除去导论和结语,本文共分为五章,共计17万字,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第一章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概述。审判权,是依据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由国家赋予专门组织行使的判断及裁量性公权力。审判权运行机制,是为保障审判权顺利行使而建构的规则体系与程序集合。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是为支撑和保障审判权顺利运行的关联工作规则,主要包括主体培养、管理监督完善及责任归属三大内容。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对“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阐述框架为参照,可以将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基本内容细分为“法官独任审判工作机制”“合议庭运行机制”“审委会运行机制”以及“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等四个部分。法官独任审判工作机制是一种为了弥补集体审判司法效率不高的缺陷而生成的特殊司法制度。合议庭运行机制是合议制度发挥功能的程序载体,其主要内容就是为了解决审判权在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分配以及彼此合作问题,具有集体性、协商性、规则性三个基本属性,体现出平权价值、效率价值和秩序价值。产生于上世纪30年代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并不是完全源自本土传统的原生性司法制度,其具有独特的社会主义司法特色。在域外,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有关合议庭(陪审团)运行机制均具有合议过程的秘密性和决策产生票决性等共同点。同时,由多司法官员组成的刑事法庭,一般都只存在于较高审级中,负责审理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比如德国地方法院的大刑事庭、法国的重罪法庭等。这些特征,我国合议庭和审委会并未完全具备,且明显折射出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在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审判管理监督间的关系上,审判管理监督有助于促进审判权独立运行,但审判权独立运行也能进一步促进审判管理监督科学化,二者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管理即时与监督事后相结合原则、有限管理与规范监督相结合原则、管理与监督公开原则。在审判权与审判辅助性权力的关系上,审判权居于二者关系的核心地位,审判辅助性权力不具备独立功能却具有独立程序价值。二者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审判中心原则、配合至上原则、质效优先原则。在审判权运行过程中审判主体独立性与行政化的关系中,司法化是审判权的根本属性,但审判权的行政化属性依然不可避免,需杜绝行政化对司法化产生过渡影响。二者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谦抑原则、审判权平等原则以及配合制约原则。  第二章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发展脉络。站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视角,改革开放到十八大四中全会的这段历史时期应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起止范围是从1978年到1999年“一五纲要”发布之前,即“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初步探索期”。在这个时期中,以明确法检两院干部配备标准及统一诉讼文书式样等节点,存在“探索的初步恢复期”“探索的纵深发展期”与“探索的集中完善期”三个阶段。其中“初步恢复期”的起止范围是1978年到1985年,从启动法律程序平反冤假错案到国家明确法检两院干部配备级别标准,标志着文革期间“公检法”等国家法制机构被违法撤销的不正常状态得到彻底纠正,同时说明国家领导层面开始重新认识到法律治理和法制机构建设的重要性;“纵深发展期”的起止范围是1985年到1993年,其间全国法院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领域的探索步伐明显加大,涉及到审判权运行主体建设的法官奖惩办法、专业化审判庭建设,以及关于审判权运行结果规范的诉讼文书统一等工作得以开展,标志着我国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探索创新向着纵深层次着力推进;“集中完善期”的起止范围是1993年到1999年,在先前改革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更加深入地就审委会工作规则、法官等级、办案责任监督追究程序等有关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关键环节展开探索,同时开始加大对属于审判权配套运行机制的审判管理工作的探索,引入计算机信息技术对审判态势及结案工作进行统计及管理。第二个阶段的起止范围是从1999年“一五纲要”发布到2012年十八大之前的“三五纲要”出台,即“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规范探索期”。该时期以法院系统三个五年纲要的陆续出台为标志,标志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进入一个稳定常态的改革探索时期。其中,“一五纲要”进一步深化了审判方式改革成果、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以及审判权运行主体管理模式改革。“二五纲要”继续深化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各项内容和司法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同时开始着力破除审判权运行机制中的体制障碍。“三五纲要”以职权配置为重点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重点完善刑事审判权运行机制,进一步探索法官管理及司法责任相关制度。第三个阶段的起止范围是从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后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发布,即“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全面深化期”。在该时期,中央已经着手对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进行总体部署,全国法院系统也开始着力推进各项重大改革举措,突破了现行法院和法官管理体制模式,构建全新的职业保障模式。“四五纲要”既立足原有改革基础“重开新局”,又大刀阔斧针对体制顽疾“重构新篇”,是我国数十年司法体制探索与改革“厚积薄发”的结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优化了审判权运行组织载体、审判管理和监督机制、审判权运行的责任归属与认定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具体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改革目标的重要文件。  第三章是审判权运行机制现状考察。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问题论述,离不开对实践运行状况的细致考察。审判权运行机制不仅存在于宏观角度,在每一起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都可以体现出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具体样态。可以说,宏观层面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现状都是由这些具体样态集聚而成。以“解剖麻雀”为实证研究的具体方式,选取一家具体的样本法院以及刑事个案决策程序为样本,进行具体地跟踪考察。为充分兼顾审级层次与审判实践、体量规模和区域对比以及重大案件审判经历,最终确定西部地区一家常态化年均受案近2万件的中级法院作为样本法院。该院的司法管辖区域既包括西部特大型中心城市的核心都市区域,又有距离在200公里以内的都市近郊发展区域;该院人才队伍层次较高,硕士以上学历者占比近半,在中西部地区中级法院中比较突出;该院早在1999年就由央视到现场直播刑事案件的庭审活动,至今都不乏刑事大要案件的审判经历。同时,该院还同步承担了最高法院制定的破产案件审理方式试点改革、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试点改革等重大改革任务,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方面探索较早、成果颇丰。通过实证研究详细考察该样本法院,实现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实践状况的形象展示。同时,选取样本法院审理的两件案由不同、决策过程各异的普通刑事一审案件作为微观考察对象,分别跟踪其在合议庭评议以及审委会讨论中的裁判决策经过,特别是院庭长列席合议庭以及审委会深刻介入合议庭裁决结论产生过程的影响作用。经过考察,审判权运行机制实践中存在合议庭评议有待规范、院庭长列席基本架空合议庭的审判职能、合议庭内部在评议过程中角色不统一、审委会“判而不审”的程序不正当性特征明显等机制缺陷。  第四章是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立足于刑事审判实证研究,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为“机制基本问题”和“机制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基本问题,主要体现为“独立性不够”“亲历性不足”以及“科学性不强”,其中独立性不够,即审判权长期以来在运行过程中受到非适格主体的无权参与和不当干预,其源于审判权缺乏独立运行的权力结构设置、审判权与法院内部其他管理职权发生混淆以及庭审程序并非审判权运行结论生成核心环节等制度症结;亲历性不足,其原因既有法律人职业群体乃至社会公众法治理念,尤其是程序法治理念还未完全树立的宏观原因,也有司法制度整体构建尚待改革完善的中观理由,更有审判权运行机制设置不合理、不科学的微观因素,反映出法院内部科层化制度设置不正常地妨碍了审判权依法运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尚未得到真正贯彻等两大缺失。现行审判权运行机制中,审判权仅在最末端的权力设置中具体运行,在审判权之上还存在多种其他领导性、管理性公权力。这些权力的存在变相架空了审判权的实质运行,甚至变相架空了法定刑事审判程序。机制科学性不强,主要是审判权位阶设置过低、审判权运行民主化程度不高、审判权运行外在形式存在缺陷。同时,从合议庭运行机制、审委会运行机制以及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等三个审判权运行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来看,各自也存在明显的问题。合议庭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其组织建制模式存在弊端、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议事规则还不健全;审委会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案件审理功能严重弱化、审委会成员的专业性程度不够、审委会议决案件的程序规则尚不完善;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既有审判权主体养成机制存在的问题,比如现行初任法官资格培训机制徘徊于传统人事政策、缺乏竞争性和针对性的问题,又如法官日常培训机制存在的内容安排不合理、针对性及灵活性不突出的问题;又有审判权运行管理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比如审判权运行节点控制过于严苛、审限管理科学性不够、案外事务办理的监督力度不足等;还有审判权运行责任归属存在的问题,比如审判长的管理责任与办案责任依然混淆不清,尚未针对审委会成员的具体决策行为建立归责程序,法官的业务负面评价与违纪问责并未明确区分等。  第五章是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具体改革思路。改革具体思路的立足点在于三个方面:实践已有的改革探索、实践尚未触及的改革领域以及司改文件内容中的“留白”部分。其中,以样本法院为例,已经着手的改革探索包括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和范围、对较大数量的民事案件实现合议庭直接定案、常态化地实现审判权运行的专业性咨询辅助;样本法院尚未触及的改革领域包括,尚未实现案件“随机分配为主”、有关审委会讨论案件过程留痕的改革内容也只停留在书面记录层面,对录音录像的“动态留痕”形式尚未启动。《司法责任制意见》客观上尚未触及的改革领域,包括法官独任审判及合议庭专业化建设程度不足、判文书审签机制不细、审委会直接审案工作机制欠缺等内容。独任审判工作机制,结合F中院下辖的代表性基层法院现有改革举措,需要在专业化的独任审判组织模式、简式裁判文书、以及构建员额内法官独任审判“升级版”的权责体系等方面具体着手;合议庭运行机制,从优化合议庭组织建制模式入手,力求最终实现“院——合议庭”两级科层架构;结合《司法责任制意见》中的裁判文书签署机制重新界定审判长角色的职能定位,尝试“谁承办,谁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组织建制模式,让审判长成为动态角色,以此更好地适应改革后的裁判文书签署机制;结合法官员额制改革精神明确“助理审判员”与“法官助理”的角色定位。最终彻底取消助理审判员职务,审判权由员额法官全权行使。法官助理作为员额法官的助手,经员额法官授权,可以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进行审理;着力探索组建专业合议庭,加强合议庭司法职能和管理水平的进一步专业化;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工作规则,通过对合议庭案件分配规则、裁判文书签署规则、评议表决规则的完善实现合议庭内部规则体系构建的科学化,使其更加符合司法规律。审委会运转机制,主要应以专门委员会为载体探索审委会审案工作机制,以期克服审委会直接审案的现实障碍,增强其审判功能的发挥;以“1+N”为思路探索审委会参与案件审理机制,以此作为审委会直接审案的变通性举措,在充分利用审委会精英审判资源的同时发挥其良好的榜样带动作用;同时辅之以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的探索,从规则构建的监督将审委会直接审案功能彻底落到实处,最大限度保障司法人权;以“启动、表决”为重点完善审委会议决案件程序规则,一个是把好审委会的案件进口关,一个是把严审委会结论的出口关,通过规则的制约进一步严格审委会讨论个案的程序门槛,增强其决策的民主性色彩。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首先需要完善审判权运行主体养成机制,通过建立动态参训人选评估选拔机制、建立以法官和庭审为中心的实践性培训授课机制,以及建立以实践反馈为基础的竞争性培训机制,重新构建体现动态、实践、竞争性的法官养成机制;在优化审判权运行流程监督机制中,要通过设置个案节点控制的例外原则、提升审限管理审批层级、建立案外事务监督机制来实现优化完善的改革效果;在探索审判权运行效果反馈监督机制中,可尝试建立获取判后效果反馈意见的程序规则、设置针对反馈意见的综合评判标准、探索针对反馈意见的公开机制;在审判权运行责任归属细化机制方面,结合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建立合议庭归责的具体程序体系、建立审委会归责的具体内容体系、建立审判辅助人员归责惩戒程序以及建立法官纪律问责与业务负面评价衔接机制。另外,通过构建“裁判文书三公开”的审判责任倒逼机制,实现对裁判文书的异议说理、法外依据以及庭后程序的全面公开,以此产生对审判权运行质量的助推作用;配合法官员额制改革精神,针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性权力的主体,确立“支持”和“协调”的审判辅助人员工作原则,明确审判辅助人员职业发展轨迹,以及确立“1+2”的审判辅助人员配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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