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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在历时十年的艰难修订后, 2009年4月24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1986年《邮政法》在很多方面已不适应新形势,其规定的损失赔偿制度也不尽完善,引发了许多争议。新《邮政法》在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快递服务市场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区分了普遍性服务与竞争性业务,并创新了损失赔偿制度,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立法理念,一定程度上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但新《邮政法》关于快递邮件损害赔偿制度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以期通过修改、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标准,为快递邮件损害赔偿提供统一权威的指导意见。本文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探讨快递邮件损害赔偿的涵义与性质。快递邮件损害赔偿的概念及其性质是解决快递邮件损害赔偿问题的关键。本文介绍了快递业务的历史和由来、快递邮件损害赔偿的特点。快递邮件的损害赔偿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邮件损失,即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邮件延误。本文重点对快递邮件的损害赔偿的性质进行了研究,快递邮件的损害赔偿是属于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还是两者的竞合。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快递损害赔偿的现状和问题的分析。与欧美地区快递市场相比,我国的快递企业还只是处于初级发展,基础设施还比较缺乏,在体制上、政策上和市场环境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文中对解决目前快递邮件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尝试性的探讨。第三部分研究的是快递邮件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这部分内容是本文的重点。快递邮件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直接关系到快递赔偿的最终处理结果,这是现实中有关快递赔偿邮件案件最为关注的焦点。根据快递邮件损害赔偿的性质提出《邮政法》分别与《合同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的法律适用冲突,以及司法实践中,有关快递邮件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情况。第四部分则单独研究了关注率较高的快递邮寄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快递服务中的对于限制责任规定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也成为法院判定快递赔偿案件的焦点,直接影响到裁判的结果。笔者提出限制性赔偿责任条款的合理性,不能笼统的对快递服务合同中的对赔偿责任限制的格式条款进行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