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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就是指在诉讼中独立地被提出来,用以证明诉讼参与人在某一场合的所作所为是与其品格特征相符合的证据。品格证据最初出现在英国的相关司法实践活动中,美国在建国后的司法活动中借鉴了英国的品格证据一词,之后两国在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和完善了品格证据,最终形成了具有较高成熟度和司法实践可行性的品格证据规则。所谓的品格证据规则就是指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运用品格证据需要受到的约束,之所以要对品格证据的应用进行约束,是因为品格证据的无节制使用会给造成司法偏见和不公审判。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是无法探寻到品格证据一词的,更没有类似英美法系的品格证据规则。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品格证据的使用确是屡见不鲜的,无论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在特定的司法活动中都会涉及一些关于品格证据的实践情况。在处理相似有关问题的时候,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往往出现不一样的处理结果,这对于犯罪嫌疑人是不公平的,也与我国当前司法活动中所遵循的公平公正原则是相背离的。所以构建我国的品格证据规则显得十分迫切重要。本文从以下四部分对品格证据规则进行分析研究。第一部分是品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应用的利弊分析。该部分首先分析了品格的含义,进而探析了品格证据的概念和分类,最后分析了刑事诉讼中运用品格证据规则的利弊。第二部分是域外比较分析品格证据规则。该部分首先探析了英美国家的品格证据规则,主要从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三个方面分析论述,然后介绍大陆法系国家的品格证据规则,最后从文化方面、法律思维和诉讼制度角度来探析两大法系对品格证据规则迥异态度的原因。第三部分是构建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该部分从保障控辩制衡和被告人权利的需要、正确量刑和刑罚个别化的需要和正确审查判断证人证言以实现公正定罪的需要这三个方面来论述构建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从我国现有立法中对品格证据的体现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品格证据的运用两个角度来分析构建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的可行性。第四部分是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构建之设想。首先我国立法中要明确规定品格证据的规定,使实践中品格证据的运用有法可依,进而提出我国品格证据规则构建的几点具体设想,分别从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三个方面来构建我国的品格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