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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通过文本细读的方式理清哈耶克宪政思想的研究脉络,并得出以下观点: 1、哈耶克所谓的宪政虽然有维护自由和权利的追求,但这远非根本目的。其宪政体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对一种文明进化体制的维护。 2、此种文明进化机制被称作自生自发秩序。自生自发秩序建立在一种进化论理性观之上。此种理性观的核心命题认为,人类的理性并非无限。人类对事实性知识不可避免的无知导致单一机构和个体不可能对社会做出统一化的部署和安排,因为不可能知道某种目的必然是可欲的,也不可能知道某种实现目的的方法必然是可行的。针对无知这一事实,理想的做法是让个体运用自己的知识追求不同的目的,通过成功者的经验引领后来者,通过失败者的教训警示后来者。再此过程中文明才能得以进步,而这即要求自由。 3、自由是作为对人类不可避免的无知的调试机制而出现的,通过排除他人的强制使人们可以自由运用自己的知识去追求不同的目的。自由被定义为强制的不存在,而排除强制的方式是以国家垄断的强制来排除他人的强制。因此,有必要对国家垄断的强制施加一定的限制。 4、此种限制是通过规则来实现的。这种规则不是一切规则,而只是正当行为规则,也被他成为一般行为规则,该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政府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性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 5、一般行为规则可能遭受破坏,破坏的前提是政府双重职能被混淆的可能性。因为政府不仅承担着维护一般行为规则的职能,同时承担着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前者以进化论理性观为基础并以正义为内在要求,后者是一种以构建论理性观为基础的组织职能——其特点在于对特定目的追求从而不可避免的与自生自发秩序的逻辑相违背。 6、此种违背的本质是对一般行为规则背后的正义观的背弃。一般行为规则所具有的正义观是对普遍利益的追求,即促进个人利用各自只是追求未知的个人目的。此种正义观不是对那些某个具体场合中遭遇的厉害攸关的特定利益所做的一种平衡,而社会正义观则是这样的,他要求对特定结果进行干预。而这必将导致正反反馈机制的失效,从而威胁自生自发秩序。 7、对内涵正义观的一般行为规则的背弃源自西方当代民主的异化。民主本应该是追求普遍利益的制度安排,但是却成为了一种讨价还价、为实现特定利益而可以对任何人发动强制的过程。以这种异化民主观念所制定的法律不再是维护自由的规则,而是组织命令。 8、哈耶克的理想宪政模式就是期望规范民主,确保一般行为规则不被组织规则所取代,从而维护自由,保障自生自发的文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