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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应以追求劳动关系稳定为其立法宗旨。然而,何为劳动关系稳定,在劳动关系稳定与劳动力自由流动之间应作何选择,如何通过法律调整才能达致劳动关系稳定,却是我们不得不进而思考的问题。在劳动关系绝对稳定的计划经济时代,似乎并不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持劳动关系稳定。但在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始于砸“三铁”(铁饭碗、铁交椅、铁工资)的市场化劳动制度改革,使劳动关系不稳定的状况日益严重,这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重大威胁。究其原因,既有劳动关系自身的原因,也有劳动关系外部的原因,而相应的法律制度的缺失或存有缺陷是问题产生的关键所在。因此,应当设计合理的法律制度来调整劳动关系,使其达致适度稳定。这不仅是时代赋予法律制度的使命,也是本文的命题所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是本文的基本思路。本文依照“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办”而展开全文,即劳动关系稳定是什么、为什么选择法律调整手段以及如何对劳动关系实施法律调整使其达致适度稳定。劳动关系的稳定机制不仅牵扯到劳动关系确立及其运行的法律调整制度,也涉及劳动关系确立前的有关促进劳动力供需均衡的法律制度。鉴于不同法律制度在不同层面或阶段调整着劳动关系,即在劳动关系确立前、确立中以及确立后的劳动力供需均衡制度、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都对劳动关系稳定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因此,对劳动关系稳定的法律调整也应当从这几个制度层面来展开,多方位地调整劳动关系,并使之处于整体性的适度稳定状态。基于劳动关系稳定之持续性的特征,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中,其着力点都应在能否维系劳动关系的持续性方面。劳动力供需均衡制度可以为劳动关系稳定营造一个良好的大环境。应加强就业促进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劳动力市场反歧视制度的构建,促进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均衡,进而从整体上稳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制度是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劳动关系是否稳定,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解除、中止、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密切相关,故对于劳动关系主体的选择权予以调控,可以找到劳动关系适度稳定的平衡点。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因而集体合同制度是稳定劳动关系必不可缺的重要环节。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集体行动权得到较好的保障,可以在劳动关系双方主体间形成力量均衡、平等协商的局面,劳动关系适度稳定也就有了充分的保障。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争议和权利争议确立救济途径,成为劳动关系重要的稳定机制。依据公正、简便、迅速的原则而构建的利益争议处理制度和权利争议处理制度,可以有效维系劳动关系的适度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