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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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问题是当今人类面对的最大挑战之一,它不仅威胁全球生态环境系统,也阻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与其他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政策工具相比较,基于外部成本内在化理论的碳排放交易制度能够以较低的减排成本有效地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碳排放交易制度也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时优先考虑的政策选择之一。2013年我国碳排放交易试点的正式启动也标志着碳排放交易制度在我国从理论转化为切实的行动。而碳排放交易制度的确立和有效运行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撑和保障。那么,在我国当下经济发展与环境生态需求相矛盾的背景下,如何构建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以实现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的双赢是本文对该问题探讨的初衷所在。   与自愿型碳排放交易制度和国际碳排放交易制度有所区别的是,本文讨论的碳排放交易制度是指由国家政府在一国国内或某一区域范围内所建立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其中,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分别是对总量设定和配额分配、交易制度的履约机制、交易制度的风险及其风险防范机制三部分进行规制,同时确立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在实践中,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和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分别代表了目前两个规模最大的强制性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二者的法律基础分别是《建立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机制的指令》(简称《排放交易指令》)和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的《标准规则》。本文选取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和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这两个范例作为蓝本,探讨二者在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立法路径构建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并结合我国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发展状况,对构建我国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第一,就总量设置和配额分配而言,总量设置决定了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减排目标以及减排主体所承担的义务;配额分配影响着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效率以及减排主体的利益分配。本文基于《排放交易指令》和《标准规则》的规定,深入探讨了二者在碳排放交易制度总量设定上所适用主体范围的不同、总量设置的程序性要求和实体性要求,以及配额不同分配方式的原因和具体设计规则。第二,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的履约机制是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支撑碳排放交易制度得以发挥减排效应的具体平台。履约机制包括一般的履约机制和特殊的履约机制。排放许可制度和交易登记结算平台构成了一般的履约机制,排放许可制度是根据一定的环境容量,政府主管机构以排放许可证的形式对减排主体排放温室气体权利的认可和规范,也是减排主体履行减排义务的前提条件。交易登记结算平台是实现碳排放交易制度运转的组织体,也是政府主管机构实现对碳排放交易制度有效监管的基础。特殊的履约机制又称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柔性履约机制”,它为减排主体提供了更为灵活的履约选择。《排放交易指令》和《标准规则》主要规定了配额存储机制和碳抵消机制。本部分具体分析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和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中采用一般履约机制和特殊履约机制的目的、具体制度设计和限制性规定。第三,碳排放交易制度由于自身的特殊性,易受到政策法规和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因此碳排放交易制度运行中会有潜在的风险,本文分析了政策法规风险、经济形势导致的风险、系统安全性风险、碳价波动的风险、操纵市场行为的风险以及碳泄露风险。同时,基于《排放交易指令》和《标准规则》的具体规定,本文总结出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和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所设置的风险防范机制:监管体系的构建,确立监测、报告和核查机制,设立安全阀机制,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第四,欧盟《排放交易指令》和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标准规则》界定了各自碳排放交易制度的立法路径,分别是统一性的立法路径和区域性地方自主的立法路径。本文讨论了欧盟和美国碳排放交易制度各自立法路径的特点和原因,并对以上两种不同立法路径予以评析,为我国立法路径的确立提供借鉴经验。   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大背景下,基于对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和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中构建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的经验分析,本文对构建我国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提出建议。总体来讲,在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上,我国应当通过基础性法律法规确立全国范围内统一性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同时授权地方政府就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具体操作规则做出灵活性安排。在总量设置上,我国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应当尽可能覆盖多个减排行业。总量设置目标应以我国政府做出的减少碳强度承诺为基础,而后向绝对总量减排进行过渡。配额分配方式的选择也应当由免费分配为主的方式渐进到以拍卖方式为主的有偿分配配额。在履约机制方面,我国应当搭建全国统一的交易平台,设立排放许可制度,以配额存储和碳抵消机制为补充,实现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有效运转。最后,在风险防范上,我国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可以设立国家和地方双层监管体系,规定减排主体和核证机构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明确规定违反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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