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受贿犯罪的方式也越发丰富和多样化,尤其是财产性利益的认定问题,传统刑法理论已经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解决新形势下的受贿罪中财产性利益的认定问题,便成为我国刑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点与难点问题。从财产性利益的概念和范围入手,对受贿罪中财产性利益认定的疑难问题展开研究,梳理受贿罪中各种财产性利益的认定方式和认定规则,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为立法提供借鉴,并推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不断丰富和完善。除引言外,内容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受贿罪中财产性利益法律规定概述。主要内容包括:首先,介绍了受贿罪财产性利益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国外相关法律规定的概况;其次,阐述了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法律规定;最后,对我国大陆受贿罪财产性利益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域外法律多将财产性利益作为受贿对象,但规定的方式与内容不尽相同;我国法律中受贿罪中财产性利益的规定还比较粗略,尚需逐步完善。第二部分是受贿罪中财产性利益的相关学说争议。主要内容为:介绍了受贿罪对象的三种学说:一是财物说;二是财产性利益说;三是非财产性利益说。这三种学说从理论上对受贿对象范围的界定,反映了受贿罪中财产性利益的地位和内容的差异。从财物说发展到非财产性利益说,这一过程映射出我国受贿罪贿赂对象的扩大化及财产性利益研究的重要性。第三部分是受贿罪中财产性利益司法现状的调研。主要内容为:通过对财产性利益受贿案件的司法现状进行调研和分析,包括各类财产性利益型案件在年份、单位类型、数额等方面的情况,得出以下结论:行政执法机关、一般行政机关以及国有事业单位是财产性利益型受贿案件的频发单位;法院的审级主要以基层人民法院为主;受贿人的性别比例以男性为主;各类财产性利益受贿案件数量增长与国家法律颁布有关;地域分布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活跃程度密切相关;认定的数额大小与各财产性利益类型特征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第四部分是受贿罪中财产性利益的司法类型与认定。这部分对旅游型、购物卡型、债务免除型等八种典型的财产性利益类型受贿案件进行分析,提出当下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全国各地区法院在认定标准和认定范围方面的争议;二是财产性利益折算标准的争议;三是财产性利益折算金额的争议;四是财产性利益型受贿罪既未遂认定的争议。第五部分是受贿罪中财产性利益的理论反思与澄清。主要包括:首先,财产性利益被定义为独立于金钱和货币的、能够按照一定价格折算的所有物质性利益;其次,财产性利益应具备财产性、可管控性、可转化性与合法规性;最后,财产性利益划分为获得债权类、免除债务类、不可逆转类和不能作为受贿罪中财产性利益范畴的法外财产性利益四种类型。第六部分是受贿罪中财产性利益的完善路径。主要包括:完善受贿罪中财产性利益的立法规定;确立受贿罪中财产性利益的认定方法;强化受贿罪构成中财产性利益的认定;“情节犯”趋势化下的财产性利益完善等途径。通过上述对受贿罪财产性利益的进一步完善,以促进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实现理论认识与研究的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