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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城镇化过程中,人口和劳动力的转移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都预示着宅基地退出成为一个必然趋势,对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推动城乡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当前的宅基地退出实践存在退出速度慢、退出成本高、退出成效差等问题,客观上需要加强宅基地退出机制的研究来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宅基地退出机制即宅基地退出过程中影响因素相互之间的作用方式、过程及其产生的影响。按照机制的社会功能来分,主要包括了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已有的研究成果对影响宅基地退出的因素梳理不够系统,分析框架缺乏动态思维,对土地利用主体的行动逻辑关注较少,缺乏前沿定量分析方法使得研究结论可信度不高。宅基地退出本质上就是参与退出过程的多主体在一定自然、社会环境和有限理性基础上形成的综合性行动过程和结果,影响因素作用的对象其实是各个行动主体,宅基地退出的结果是多主体行动不断冲突和协同作用下的最终状态。故而,本文尝试以观测到的宅基地退出相关行动为研究的切入点,分析影响因素对多主体行动的作用从而达到剖析宅基地退出机制的最终目的。为了系统性分析影响因素与行动之间的关系,本文将吉登斯结构化理论(Structuration Theory)与威廉姆森制度经济学分析框架(Economics of Institutions)相结合,构建了宅基地退出机制的“结构—行动”分析框架,将影响因素归结为“结构”,“结构”包括了资源(物质资源与非物质资源)和规则(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治理制度和资源配置),通过分析多主体在结构影响下形成的协同和冲突行动来对宅基地退出机制进行理论分析。实证部分,本文以“总—分”的实证思路对理论进行全面的检验。以宁波市为例,首先分析影响宅基地退出的结构因素特征,并基于面板数据模型分析不同结构下多主体宅基地退出行动的协同与冲突。然后,进一步分别研究3个多主体行动冲突:①存量供地,还是增量;②有偿退出,还是保有;③异地搬迁,还是原地。将实证检验结论与三个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宅基地退出经验相结合,结构化塑造宅基地退出机制。最后,回归分析框架,系统总结宅基地退出机制。主要结论如下:(1)2000-2015年,宁波市各县市区宅基地规模与退出潜力持续增长,宅基地退出潜力演变过程特征表现为农村常住人口减少但宅基地规模反而增加的强负脱钩模式。(2)在资源方面,①人口和劳动力转移使得宅基地的需求减弱,推动宅基地退出。但宅基地对部分农户依然具有较高的生产和生活功能,资产专用性越强对农户宅基地退出的行动制约越大;②耕地保护任务会激励政府通过复垦退出宅基地,但受到复垦成本的制约;③农户收入的增加减弱了资金对农户宅基地退出行动的制约;④外来人口的资金并未很好地被引入到宅基地退出过程中,制约了农户宅基地退出的行动;⑤规划和建筑技术满足宅基地退出要求,但是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和财政资金的不足制约了政府的行动。资金问题同样制约了村集体的行动。(3)在治理制度层面,目前的乡村规划方案产生了较高的交易费用,具体表现在宅基地的资产专用性缺乏论证,规划制定时信息不对称、不全面产生了较高的交易不确定性,以及存在宅基地短期建设行为,制约了多主体宅基地退出行动。(4)在正式制度层面,①城乡户籍制度加大了进城农户对农村产权无法得到保障和无法享有与城镇居民均等社会保障的顾虑,制约了农户宅基地退出的行动;②土地产权制度方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安排能减少产权不明确带来的交易费用,弱化了宅基地退出的制约机制。同时,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有助于激励农户和村集体宅基地退出的行动;③土地管理制度方面,人均村庄用地标准的管控和建设项目批后的严格管理会反向激励政府宅基地退出的行动。“一户一宅”制度与农村住房财产性和继承性不一致,弱化了对农户宅基地退出行动的反向激励机制。对“一户多宅”、宅基地闲置、建新不拆旧的监督和管理,有助于反向激励农户退出宅基地。土地市场管理体系中,宅基地“无偿无期限使用”的制度规定使农户能低成本保有宅基地,宅基地退出行动缺乏反向激励。征地范围的缩小将激励政府和集体转用宅基地来满足城乡用地需求。宅基地因为入市受阻,价值显化不足,加之农户对退出补偿存在较大心理落差,制约了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行动。(5)在非正式制度层面,宅基地带有的“根”文化和维系地区间文化认同和社会联系的功能越强,宅基地退出行动越受制约。本研究的重要贡献在于构建了从多主体行动逻辑视角研究宅基地退出机制的分析框架,并提供以多主体行动冲突为实证视角的研究路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加强了宅基地退出机制研究结论的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