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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目的在于规范物权的归属、利用、保护,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我们学习研究和适用物权法的难点之一。而物权变动中存在的比较的大的争议莫过于物权的变动模式。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变动模式最基本的由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以及德国法系所采用的物权形式主义这三种模式。对于这三种物权变动模式,孰优孰劣,哪一种更符合我国物权变动的实际情况,学者们意见不一,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对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的争议尤为强烈。本文先是对物权变动的概念、原因、意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法律价值和分类作了简要介绍;其次就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理论进行了分析论证,总结归纳了学者们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不同观点,并对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以物权行为理论为依据构建的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严谨,规范,精致,更具理论的科学性和逻辑的严密性,优点大于缺点。民法上的任何一个判断都是有争议的,有争议是好事,俗语说的好,“刀越磨越亮,理越辩越明”。但我们在论述时应避免自说自话,避免以固有的思维定势来反驳对方。最后笔者对我国物权变动规则的各种观点做了说明和评述,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是以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为主的混合主义模式,即以公示要件主义为主,以公示对抗主义为辅。这种变动模式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难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要很好地保护交易秩序,维护第三人的利益,仅靠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是远远不够,况且善意取得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并不十全十美,只有将物权行为理论、形式主义原则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等充分而有机结合地结合起来,才能达此目的。本文通过对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比较以及分析研究,认为该种模式与其它物权变动模式相比较,具有合理性和优越性,在立法上具有可行性,并且比较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应全面借鉴其合理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