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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分为在线交易和离线交易,在线交易的对象属于数字化产品,故而又称数字化产品交易或直接电子商务。数字化产品是数字化编码并以电子方式传送交付,独立于实物载体(如磁带、磁盘)的产品。在线交易作为电子商务的一部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消费者对网购方式的接受度提高而快速发展。随着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法的在线交易会愈加繁荣。在线交易作为新生事物,各国税务机关都针对其进行税收立法,我国税务总局已经成立了研究小组。在线交易作为迄今为止所诞生的最新领域,关于它的课税缺乏体系化的课征规定,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线交易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税收缺乏法律规范,形同脱轨。笔者查找了国内外的资料和近十年来的学术论文,发现对其税收问题研究都是很抽象笼统的,较少的文章提及了具体措施和实践。绝大部分论文和著述大多从原则和危机方面来研究。研读最新论著,比之十年前,并无突破。加之,最近发生的鼎鼎有名的上海书城淮海路店,由于经受不住网络书店和电子图书的双重冲击,销售锐减,在年初终于黯然神伤的关门。现实处于无税状态的在线交易已经对实体店构成强劲的竞争,在最近几年无数书店倒闭使得社会再忽视在线交易的税收问题,事关税收公平问题。这也是笔者选择以在线交易为题展开研究的触动点。笔者不以整个电子商务作为研究点,独以在线交易的税收问题作为本文所要讨论的焦点的原因有三:其一、离线交易和在线交易都具有“商流”和“金流”,“商流”即:订单的磋商等销售工作内容,“金流”即资金往来。“商流”和“金流”是电子商务课税的关键点。只要掌握和理清了在线交易的课税要点,离线交易的税收问题迎刃而解。其二、离线交易存在线下物流,具有传统交易的特点,现有的税收法规针对传统交易的课税具有完备的体系,能够很好的解决离线交易的税收问题。其三、在线交易的客体是数字化产品,通过电子交付的方式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有别于离线交易的特点,而且很多劳务成果可以以数字化产品的形式交付。如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可以通过电邮以文档的形式传输给客户。综上所述,在线交易的税收问题比离线交易复杂,而且其内容涵盖了离线交易的大部分领域,不能涵盖的部分能通过传统交易的税收规定来解决。因此笔者以在线交易为焦点展开研究。学界对于数字化产品的法律性质有不同看法,存在着货物说、劳务说、和依照产品内容认定说。笔者倾向劳务说,笔者认为对在线交易课税主要把握“商流”和“金流”,无论是自主平台还是中介平台,税务局对平台的数据进行监控,防止网络商家和平台篡改交易数据,由于网络平台的市场份额较集中,而且销售额也集中在一些信用较高的大卖家手中,可以对主要平台和大卖家进行中监管,规范出合理且有利于监控的“金流”。税务机关建立适合网商和实体店的统一税务登记系统,建立合理的数字化产品分类及其对应的税种、税率,网商在产品上架时,由网商进行自动选择产品分类,由自动扣税系统根据数字化产品种类,自动征收流转税。税务局同时把“商流”和“金流”数据存储在以该网商名下进行所得税征收。本文立足在线交易的客体的法律性质、税收管辖权确立,以及在线交易这种新的交易模式所带来的课征难题以及国际税收管辖权等方面展开分析,通过比较国际社会提出各种应对之法,尝试就我国的在线交易的税收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之道,以求能为我国在线交易的税收研究和立法助一臂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