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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出让土地实行有期限的使用制度,根据用途差异,最长使用年限有70年、50年和40年的区分。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必然要面临着使用权的续期或者收回,而这些事项关系着国计民生,涉及到公民居住保障和财产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意义重大。对于出让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面临的续期与收回,例如期限届满后如何续期、续期次数、续期时长、续期是否有偿、缴费标准、缴费性质、缴费方式、地上物如何处理等等诸多方面并不能给予明确的指导。简陋的法律制度并不能应对已经到来的和日益增多的到期难题的解决,更不能给予民众合理确定的预期,不利于社会稳定以及市场交易。因此,本文通过对现行出让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立法进行梳理,并分别指出在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和收回环节中会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而在介绍现有研究基础上,对出让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最后在不改变现行根本的土地出让制度的前提下,提出对出让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制度的完善建议,以期对国家在处理日益增多的土地使用权到期案件时,解决期限届满所面临的问题有所作用。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一共分三个章节,约4.5万字。第一章首先对我国现行出让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法律规定进行立法梳理和论述,为本文后几部分的论证作法律上、理论上的铺垫。主要包括《物权法》第149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22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40、41、42条等。紧接着分别指出在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和收回环节中会存在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在续期时候的续期申请权问题、续期费用问题、续期期限和次数问题等,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候的公共利益界定问题、平等协商的权利能否落实、地上物能否被无偿取得的问题等。第二章通过介绍关于这些问题的现有研究情况,对出让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评价。现有研究关于续期是否有偿、费用如何缴纳、续期期限和次数、公共利益的界定、地上物的补偿等方面均有一定的研究,但是现有研究在诸多方面依旧存在着很多的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考虑到具体的国情,导致一些研究提出的方案缺乏操作性,或者是提出的方案本身会带来更多的问题。所以现有的研究尚不能在期满续期和收回问题上给予我们较好的指引,有必要进一步研究。第三部从续期和收回两个方面提出对出让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制度的完善建议,提出应明确住宅用地续期有偿;在具体续期上不设具体续期期限,按年征收物业税;严格在收回时的“公共利益”界定;赋予双方真正的平等协商权利;明确国家有偿取得地上物制度,设立补偿准备金;并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纠纷解决机制等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