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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1年)》显示,截至2020年底,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39.2万亿元,较2019年增加3.4万亿元,目前位居世界第二。数字经济总量占GDP 比重达38.6%,数字经济效应不可小觑。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的任务”。具体是要在做强实体经济的基础上持续提升数字经济发展动能,同时也要坚持开放合作,推进数字“一带一路”建设。数字化有助于打破经济活动的国界,加强经济全球化。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已经意识到数字化已经走进人们的生产生活,并对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十四五规划”第五篇十八章提出应加强互联网平台经济监管,因此对数字经济的监管应该上升到国际层面,在国际税收领域内讨论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问题。常设机构规则的提出对世界各国反避税行动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的迅猛发展,跨国企业开始将大量业务扩充到海外,并利用科技的进步为顾客提供远程服务,这导致传统常设机构规则受到了很大的冲击。经营活动由于有虚拟技术的加入而需要使用大量的无形资产,对人员和固定营业场所的要求很低,因此,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对其海外业务的调整改变其设立在国外机构的性质而使其不具备成为常设机构的条件,由此来减轻在来源国的税收负担。科学进步带动经济繁荣昌盛,但也因此很有必要根据时代的发展,对原有的常设机构规则加以修订,使之与现行商业模式相匹配。本文希望解决的问题是“数字经济的进步会对常设机构规则产生怎样的影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逐步解决以下三个问题完成,即常设机构规则设立的目的是什么,近年来世界各国对常设机构规则的看法有什么变化?、为了对数字经济纳税人征税,需要对传统常设机构规则的哪些要素加以修订?以及“重要经济存在”概念的提出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有怎样的意义?因此,本文主体部分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数字经济”确切的含义,在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去理解高度数字化的商业模式和传统商业模式在价值创造方面的区别。同时分析,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纳税人通过建立实体存在使得价值产生国和实际纳税国家的不一致的避税手段。经济背景的转变才是本文研究问题的根本原因。其次将讨论现存的应用于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规则,并且将把重点放在分析经合组织范本给出的常设机构规则的定义。基于目前的规定,常设机构是判定主权国家对于纳税人是否拥有征税权利的前提,常设机构可被视为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建立的经济联系。对于目前公认的传统常设机构规则的评判有很多,传统常设机构规则是不能够完全适应时代变化的,欧盟国家也有想要拓宽“常设机构”定义的想法,因此“重要经济存在”概念被提出,但这个概念是否真的能够顺应时代变化,又会带来怎样的新的问题也有待商讨。同时,在引入新概念之后,如何正确地进行利润分配而计算征税数额又变成焦点,因此论文还将评析改革后常设机构规则的相关利润分配问题。随后,第二部分将讨论数字经济的发展对于常设机构规则的影响,这一部分将围绕对常设机构身份认定、常设机构开展经济业务以及向常设机构分配利润的影响三方面分别讨论。具体在常设机构身份认定方面,值得关注的是数字经济打破了传统常设机构规则强调的“固定场所”及其存续时间的必要性的约束,并且原有常设机构规则中例外情况也不再适用于数字经济环境,这些影响促使常设机构规则向扩大范围的方向改变。之后在分析数字经济对常设机构开展经济业务的影响时,分别对常设机构参与的营业活动的性质和所得的影响进行讨论,数字经济增强了常设机构经济活动的隐蔽性。为了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变化,世界各国及各个组织都先后提出了应对方案。针对这些应对方案,第三部分将给出相应的评析,以便为后文基于中国国情给出相应常设机构规则改革建议做铺垫。论文的最后部分将对全文做以总结,并回答文章开头提出的研究问题,并将通过前文中各国的应对政策评析,基于本国国情,分析修订常设机构规则建议的利弊,最终对本国常设机构规则的修订提出合理建议。在对传统常设机构规则的修订过程中,应该注意,虽然目前虚拟企业的兴起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注意,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经济的消失。数字经济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逐步融入到传统经济体系中,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引入新的商业模式,更影响着传统的商业模式。因此在出台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的政策时,应将数字化商务模式融入传统商务模式,制定出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的合理政策。